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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马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侯环罚[2018] 13号
侯马市鑫跃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81MA0JX72D25
法定代表人:席海勇
详细地址:侯马市上马村西河滩
侯马市环境保护局环保执法人员于2018年5月9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回收废旧金属加工项目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侯马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人员2018年5月9日现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8年5月9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违法现场的照片1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及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侯环事告字[2018]13号)告知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
2018年6月27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建设;
2、处罚款壹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山西省代收罚没款收据(第三联)”及该联复印件一份交至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侯马市工商银行 户名:侯马市财政局
账号:0510028911200310015
我局委托侯马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汾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侯马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侯马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侯马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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