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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侯马市人民政府 | 索 引 号: | 11140981012790572U-1/2019-00013 |
标 题: | 侯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侯马市禁煤区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 添加日期: | 2019-10-29 |
文 号: | 侯政发〔2019〕21号 | 生成日期: | 2019-10-29 |
主题分类: | 主 题 词: |
侯马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侯马市禁煤区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
通 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清洁取暖范围不断扩大,市政府决定,对2018年的划定的禁煤区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区域
(一)禁煤区
1.城市建成区。东至晋珠街(水岸明珠、晋秀豪庭东侧道路),西至望桥街(含平阳社区及厂区、轻工城西区),南至浍河北岸(含风雷社区),北至文公路(含侯北社区)。
2.清洁供暖区。划入禁煤区的村庄除第一批共14个村庄(西新城、南西庄、常青、东呈王、南堡、西呈王、秦村、垤上、东新城、辛店、北西庄、程村、张少、史店)外,新增香邑、林城、郭村堡、东庄、乔村、北堡6个村庄。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市域内除禁煤区以外的平川区域:新田乡、凤城乡除禁煤村以外的其他村庄,上马街道办事处除禁煤村外大运路以北、驿桥村以东(含驿桥村)的其他村庄,高村乡、张村街道办事处所有村庄。
(三)其他区域
除禁煤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其他区域。
二、调整区域要求
(一)禁煤区。禁煤区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性门店、居民住户等禁止生产、储存、销售、燃用煤炭燃料及其制品(发电、集中供热和批准保留的用煤企业必须使用合格燃煤除外)。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经营性门店等禁止燃用煤炭燃料;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禁止燃用含硫量0.5%、灰分10%以上的煤炭及其制品,禁止燃用含硫量0.5%、挥发分12%以上的型煤,禁止燃用含硫量0.5%、灰分10%、挥发分5%以上的焦炭,禁止燃用含硫量0.5%、灰分10%、挥发分10%以上的兰炭,禁止燃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和煤焦油。
(三)其他区域。其他区域的民用燃煤设备禁止燃用含硫量0.5%、灰分15%以上的煤炭及其制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经营性门店等禁止燃用煤炭燃料;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和所有符合保留条件的燃煤锅炉要达到超低排放限值标准。
各乡(办)、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禁煤区、禁燃区及其他区域的管控工作,根据《临汾市有关散煤污染专项整治的通告》《侯马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关于深入推进2019年生态环境治理“八大工程”的实施方案》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同时要加强协作,切实做到组织到位、宣传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侯马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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