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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023-03-17    来源:侯马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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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02331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文件

备注

教育






1.考试考务费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晋价费字[2015]38号




2)高考(含成人高考)考试

晋价费字[2012]167号




(3)中考招生考试

晋价费字[2015]317号




(4)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晋价费字[2013]110号




2.公办幼儿园保育费、住宿费

晋价费字[2013]250号

侯价字[2014]1号

晋发改收费发[2018]663号




3.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晋价行字[2006]259号

晋价行字[2005]374号

晋教计财[1999]7号

临行教财[1999]10号

临市价字[2006]75号

临市价字[2006]107号

临市价字[2007]55号




4.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临市价字[2012]93号

临市价字[2014]120号




5.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

晋价费字[2002]251号




6.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特长培训项目及耗材收费

晋价费字[2015]175号


公安






7.证照费





(1)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晋财综[2013]1号

[1992]价费字240号

晋价费字[1996]215号

(1994)晋公安字(治)300号




①户口簿





②户口迁移证件





(2)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财综[2004]8号

财税[2018]37号




8.公安系统非刑事案件法医检验鉴定费

晋价费字[2002]85号


民政






9.殡葬收费

[1992]价费字249号

晋价费字[2013]92号


人社






10.考试考务费





(1)职业技能鉴定考试

晋发改价格发[2016]467号




(2)党政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

晋发改价格发[2016]467号




(3)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

晋发改价格发[2016]467号




11.社会保障卡补办工本费(含医保证件工本费)

晋发改价格发[2016]467号晋发改收费发[2023]33号


自然资源






12.土地复垦费

《土地管理法》




13.土地闲置费

《土地管理法》




14.不动产登记费

晋财综[2016]53号

晋发改收费发[2016]1008号

晋财综[2019]36号




15.耕地开垦费

《土地管理法》


住房城乡建设






16.城镇污水处理费

侯发改发[2022]29号




17.城镇垃圾处理费

临市价字[2007]63号




18.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晋价涉字[1993]177号

临市价字[2008]130号

晋价费字[2012]404号

晋财综202036号自2020年8月1日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交通






19.损坏公路路产赔(补)偿费

晋价费字[2012]404号


水利






20.水土保持补偿费

晋发改价格发[2014]886号晋财综[2015]87号

晋发改收费发[2018]464号


卫生健康






21.预防接种服务费

晋发改医药发[2017]271号




22.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

晋发改收费发[2023]36号


人防办






2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计价格[2000]474号

晋价行字[2008]226号


十一

法院






24.诉讼费

国务院第481号令

财行[2003]275号


十二

有关部门






25.强制性培训费

晋价费字[2002]23号

晋价费字[2015]204号

晋价费字[2014]369号

晋发改收费发[2016]552号


:1.考试考务费的明细项目详见《山西省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2.小微企业减免征收项目详见《山西省免征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

3.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晋人社厅发[2012]93)

4.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以下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或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不动产登记费和人防部门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财税〔201477号)

5.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晋政发〔201112号)

6.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财政部2019年第76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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