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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023年3月1日
序号 | 部门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文件 | 备注 |
一 | 教育 | |||
1.考试考务费 | ||||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 晋价费字[2015]38号 | |||
(2)高考(含成人高考)考试 | 晋价费字[2012]167号 | |||
(3)中考招生考试 | 晋价费字[2015]317号 | |||
(4)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 晋价费字[2013]110号 | |||
2.公办幼儿园保育费、住宿费 | 晋价费字[2013]250号 侯价字[2014]1号 晋发改收费发[2018]663号 | |||
3.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 晋价行字[2006]259号 晋价行字[2005]374号 晋教计财[1999]7号 临行教财[1999]10号 临市价字[2006]75号 临市价字[2006]107号 临市价字[2007]55号 | |||
4.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 临市价字[2012]93号 临市价字[2014]120号 | |||
5.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 | 晋价费字[2002]251号 | |||
6.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特长培训项目及耗材收费 | 晋价费字[2015]175号 | |||
二 | 公安 | |||
7.证照费 | ||||
(1)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 晋财综[2013]1号 [1992]价费字240号 晋价费字[1996]215号 (1994)晋公安字(治)300号 | |||
①户口簿 | ||||
②户口迁移证件 | ||||
(2)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财综[2004]8号 财税[2018]37号 | |||
8.公安系统非刑事案件法医检验鉴定费 | 晋价费字[2002]85号 | |||
三 | 民政 | |||
9.殡葬收费 | [1992]价费字249号 晋价费字[2013]92号 | |||
四 | 人社 | |||
10.考试考务费 | ||||
(1)职业技能鉴定考试 | 晋发改价格发[2016]467号 | |||
(2)党政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 | 晋发改价格发[2016]467号 | |||
(3)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 | 晋发改价格发[2016]467号 | |||
11.社会保障卡补办工本费(含医保证件工本费) | 晋发改价格发[2016]467号晋发改收费发[2023]33号 | |||
五 | 自然资源 | |||
12.土地复垦费 | 《土地管理法》 | |||
13.土地闲置费 | 《土地管理法》 | |||
14.不动产登记费 | 晋财综[2016]53号 晋发改收费发[2016]1008号 晋财综[2019]36号 | |||
15.耕地开垦费 | 《土地管理法》 | |||
六 | 住房城乡建设 | |||
16.城镇污水处理费 | 侯发改发[2022]29号 | |||
17.城镇垃圾处理费 | 临市价字[2007]63号 | |||
18.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晋价涉字[1993]177号 临市价字[2008]130号 晋价费字[2012]404号 | 晋财综〔2020〕36号自2020年8月1日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 ||
七 | 交通 | |||
19.损坏公路路产赔(补)偿费 | 晋价费字[2012]404号 | |||
八 | 水利 | |||
20.水土保持补偿费 | 晋发改价格发[2014]886号晋财综[2015]87号 晋发改收费发[2018]464号 | |||
九 | 卫生健康 | |||
21.预防接种服务费 | 晋发改医药发[2017]271号 | |||
22.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 | 晋发改收费发[2023]36号 | |||
十 | 人防办 | |||
2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计价格[2000]474号 晋价行字[2008]226号 | |||
十一 | 法院 | |||
24.诉讼费 | 国务院第481号令 财行[2003]275号 | |||
十二 | 有关部门 | |||
25.强制性培训费 | 晋价费字[2002]23号 晋价费字[2015]204号 晋价费字[2014]369号 晋发改收费发[2016]552号 |
注:1.考试考务费的明细项目详见《山西省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2.小微企业减免征收项目详见《山西省免征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
3.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晋人社厅发[2012]93号)
4.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以下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或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不动产登记费和人防部门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财税〔2014〕77号)
5.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晋政发〔2011〕12号)
6.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财政部2019年第76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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