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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关于群众反映购买二手房差额个税问题的回复 | ||
写信时间 | 2023年2月15日 | ||
回复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侯马市税务局 | 回复时间 | 2023年2月20日 |
回复内容 | “佀林柯”网友: 您好!接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转来你反映的问题后,现将具体情况回复如下: 2022年12月9日,山西省税务局通知要求各市县税务局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晋税函〔2019〕116号)规定,在个人住房转让中对于能够核实房屋原值的,必须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得按照房屋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 山西省税务局要求,该政策执行不规范的市县税务局应立即规范征收。我局接到通知后,立即安排办税服务厅人员学习相关政策,并给纳税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同时在个人住房转让征收业务办理中严格落实据实征收原则,有房屋原值的以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并安排各税源管理单位对辖区内房产中介机构进行了政策辅导。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欢迎继续批评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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