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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关于群众咨询东方丽景小区不动产权证办理问题的回复 | ||
写信时间 | 2023年6月7日 | ||
回复单位 | 侯马市自然资源局 | 回复时间 | 2023年6月8日 |
回复内容 | “刘东”网友: 您好!接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转来你反映的问题后,现将具体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 经了解,东方丽景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为侯马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该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先到住建部门完善竣工备案等手续。待各项验收完成后开发建设单位持相关登记资料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不动产首次登记完成后,该小区业主联系开发建设单位侯马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共同到侯马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办理产权登记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定义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履行法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民事诉讼法》业主可采取司法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欢迎继续批评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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