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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政 职 能
】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 律、法规;根据全市实际拟定实施细则和办法;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拟定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全市与环境保
护相关的经济、技术政策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3)负责全市区域内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辐射环境、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4)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
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5)查处重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6)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编发全市环境质量报告。
(7)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环境保护
社会化进程。
(8)组织全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及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指导和推动全市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组织开展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产品的管理二作。
(9)承担市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