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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
关于印发《临汾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各成员单位:
为广泛发动群众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形成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氛围,依据《山西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临汾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临处非发〔2017〕10号),修订了《临汾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经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临处非发〔2017〕1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临汾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修订)》
临汾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
2020年8月4日
临汾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提供非法集资线索,有效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山西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临汾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修订《临汾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仅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等范围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办理。
第三条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对发生在临汾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由各县市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处非办)具体负责受理、登记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线索。
第五条 举报人可通过下列途径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一)拨打非法集资举报电话(0357-2091931)举报;
(二)通过电子邮箱(lfjrcfb@163.com)举报;
(三)发送传真(0357-2091161)举报;
(四)就近到公安部门报案。
各县市区处非办应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举报奖励联系方式。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可以查明;
(二)举报线索对案件的查处具有利用价值;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第七条 奖励对象不受户籍、职业、身份等限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 各级处非办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举报的;
(二)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的;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或参与非法集资并获利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五)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被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七)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按举报时间顺序,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线索受理,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奖励、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由承办部门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四)对于举报跨区域非法集资行为的,可不受域外是否已给予奖励限制。案件主办地是本市的,按本市奖励标准的100%给予奖励;案件主办地是外市的,可按照本市奖励标准的30%给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方式及标准
第九条 各县市区处非办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协调调查核实,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奖励。原则上每月评定和奖励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评定和奖励。
第十条 对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非法集资线索,由各县市区处非办和公安机关会同相关单位根据其价值、涉及金额等进行等级评定,确定具体奖励标准。
举报奖励等级及金额可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详细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作出有罪判决的,按涉案金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低不低于5000元。
二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作出有罪判决的,按涉案金额的0.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低不低于2000元。
三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可视情况给予1000元-10000元奖励。
四级举报及奖励:本着鼓励举报的原则,举报人一旦提供有价值线索的,可视线索的重要程度酌情给予奖励。
对于跨省案件,我市是主办地的,奖励的涉案金额基数为法院终审判决中认定的金额;主办地是外市的,奖励的涉案金额基数为经司法审计认定的我市涉案金额。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处非办接到举报线索后进行初步筛查,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线索,由各县市区处非办会同同级公安、市场监管、行业主(监)管等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共同查证认定。
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线索,结果以《举报奖励通知书》的形式告知举报人,在举报人提交《举报奖励领取申请书》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线索奖励标准,由各县市区处非办为举报人兑付奖励,并填写《举报奖金发放登记表》。
第十二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领取奖励金的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领取奖励的地点和方式应充分尊重举报人的意见,坚持便利举报人的原则。
因举报事项处置属涉密内容,各县市区处非办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三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须出示个人身份证、奖励通知和领取申请,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举报人同名银行卡复印件,并签名确认。奖金全部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第十四条 举报人确实无法亲自领取奖金的,可以委托他人领取,被委托人除携带第十七条规定的证件、文书外,还须提供书面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对举报线索的审核认定和奖励由领导组办公室会同领导组主要成员单位根据线索价值确定具体奖励标准及金额。经审核认定的,领导组办公室应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五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处非办统一申报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为支持商业银行等机构做好非法集资风险监测预警、可疑线索移送等工作,可根据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予以相应的物质或精神奖励,相关的鼓励措施不按本办法所规定的举报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处非办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依法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各级处非办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处非办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举报人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处非办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及配套工作程序,并报市处非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举报奖励通知书
2.举报奖励领取申请书
3.授权委托书
4.举报奖金发放登记表
附件1
举报奖励通知书
编号:〔 〕第 号
×××:
根据《临汾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经查证,认定你(单位)于××××年××月××日向×××(单位)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线索应给予奖励,现决定给予人民币×××元的奖励。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地点)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兑付的,视为举报人自动放弃奖励。
联系人:×××,电话:×××。
(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存入案卷,一份交被通知人。
附件2
举报奖励领取申请书
×××:
贵单位发出的《举报奖励通知书》本人(单位)已于××××年××月××日收到。现根据《举报奖励通知书》的奖励标准领取×××(小写)元,×××(大写)元整的奖励资金。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授权委托书
本人于××××年××月××日向×××(单位)举报了关于×××的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现委托×××(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作为我的委托代理人,申请领取举报奖励。且承诺对委托代理人的申请领取行为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受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4
举报奖金发放登记表
编号:〔 〕第 号
奖金领取人姓名: 身份证号:
奖金领取地点:
奖金数额(小写)元,(大写)元整
奖金领取人签章及奖金领取时间:
××××年××月××日,本人(单位)收到(奖金发放部门名称)发放的举报奖励奖金,共计人民币(小写)元,(大写)元整。
奖金领取人签名:
年 月 日
奖金发放单位(盖章):
工作人员签名(需2人以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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