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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开管发〔2021〕11号
各部、局、办、中心,区属国有企业:
为做好《侯马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侯开管发〔2021〕5号)中相关政策兑现落实工作,便利企业申报兑现,经管委会同意,现将《侯马经济开发区政策兑现清单(2.0版)》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9年1月29日印发的《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侯马经济开发区政策兑现清单(试行)>的通知》(侯开管发〔2019〕2号)同时废止。
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21年11月3日
政策兑现清单(1)
项目名称 | 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 |||
政策依据 | 《侯马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第四条 | |||
申请条件 | 1 | 在开发区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 ||
2 | 取得土地不动产登记证 | |||
奖励标准 | 1 | 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5000万元(含)-2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不超过土地出让底价50%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 ||
企业提供材料 | 1、侯马经济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 4、不动产登记证复印件 | |||
审核标准 | 牵头部门 | 投资合作促进部 | 组织对企业申请事项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 |
会审部门 | 经济科技发展部 | 1.对项目是否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进行认定 2.出具企业在国家统计库中固定资产投资数据证明 | ||
规划建设部 | 对企业土地出让底价进行确认 | |||
财政金融部 | 对企业及各部门提供的数据及最终兑现金额进行复核 | |||
备 注 |
政策兑现清单(2)
项目名称 | 厂房租赁奖励 | |||||
政策依据 | 《侯马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 |||||
申请条件 | 1 | 在开发区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 ||||
2 | 新入驻开发区标准厂房且达到相应奖励标准 | |||||
奖励标准 | 1 | 内资工业项目 | 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并申报入统且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3000元/平方米 | 第一年给予厂房租金100%的奖励 | ||
第二年、第三年按企业当年实际纳税总额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 ||||||
2 | 外资工业项目 | 当年实缴到位不低于80万美元且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3000元/平方米 | 第一年给予厂房租金100%的奖励 | |||
第二年、第三年按企业当年实际纳税总额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 ||||||
3 | 达到内资工业项目或外资工业项目奖励标准且属于第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工业类项目 | 第一、二年给予厂房租金100%的奖励 | ||||
4 | 依托山西方略保税国际陆港口岸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且在临汾海关报关统计的外向型加工贸易企业,在方略保税物流中心租赁厂房的(租金标准不超过12元/平方米/月) | 租赁厂房5000-10000平方米且正常生产满一年的,第一年给予厂房租金100%奖励 | ||||
租赁厂房10000平方米以上且正常生产满一年的,给予2年厂房租金100%的奖励 | ||||||
企业 提供材料 | 1、侯马经济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租赁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4、企业缴纳税收明细表(第二年、第三年申请时提供) | |||||
审核标准 | 牵头 部门 | 投资合作促进部 | 组织对企业申请事项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 |||
会审 部门 | 经济科技发展部 | 出具企业在国家统计库中固定资产投资数据证明 | ||||
财政金融部 | 对企业及各部门提供的数据及最终兑现金额进行复核 | |||||
税务分局 | 第二年开始参与会审并出具企业纳税数据 | |||||
备 注 | 1.奖励扶持日期以厂房租赁日期为准;2.补贴租金单价以投资协议约定的金额为准;3.租金奖励方式全部为先交后奖;4.纳税指增值税和所得税之和,不含其它税种。 |
政策兑现清单(3)
项目名称 | 标准化厂房建设奖励 | ||||
政策依据 | 《侯马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 ||||
申请条件 | 1 | 在开发区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 |||
2 | 标准化厂房建设完工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 ||||
奖励标准 | 1 | 新建标准化厂房 | 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竣工验收后,按不超过土地出让底价50%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 ||
2 | 企业在现有土地上投资扩建用于生产经营且不低于5000平方米的标准化厂房 | 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 |||
企业提供材料 | 1、侯马经济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批复复印件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复印件 | ||||
审核标准 | 牵头部门 | 投资合作促进部 | 组织对企业申请事项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 ||
会审部门 | 规划建设部 | 对企业厂房是否属于标准化厂房进行认定 | |||
经济科技发展部 | 出具企业在国家统计库中固定资产投资数据证明 | ||||
财政金融部 | 对企业和各部门提供资料及最终兑现金额进行复核 | ||||
行政审批局 | 对企业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批复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进行核验 | ||||
备 注 |
政策兑现清单(4)
项目名称 | 工业项目经济贡献奖 | |||||
政策依据 | 《侯马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第八条 | |||||
申请条件 | 1 | 在开发区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 ||||
2 | 固定资产投资实际投资额或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相应奖励标准 | |||||
奖励标准 | 1 | 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1亿元的 | 第1-3年按当年实际纳税总额区级留成部分50%给予奖励,第4-5年按当年实际纳税总额区级留成部分40%给予奖励 | 第6年及以后按上年度实际纳税总额区级留成部分为基数,增量部分给予50%奖励 | ||
2 | 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含)-2亿元的 | 第1-3年按当年实际纳税总额区级留成部分60%给予奖励,第4-5年按当年实际纳税总额区级留成部分50%给予奖励 | ||||
3 |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含)以上的征地类工业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5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入驻标准厂房类工业项目 | 自竣工投产当年起,第1-3年按企业当年实际纳税总额区级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第4-5年按企业当年实际纳税总额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6年及以后按上年度实际纳税总额区级留成部分为基数,增量部分给予50%奖励 | ||||
企业 提供材料 | 1、侯马经济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缴纳税收明细表 | |||||
审核标准 | 牵头 部门 | 投资合作促进部 | 组织对企业申请事项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 |||
会审 部门 | 经济科技发展部 | 出具企业在国家统计库中固定资产投资数据证明 | ||||
财政金融部 | 对企业、各部门提供的数据及最终兑现金额进行复核 | |||||
税务分局 | 出具企业纳税数据证明 | |||||
备 注 | 纳税指增值税和所得税之和,不含其它税种 |
政策兑现清单(5)
项目名称 | 现代服务业经济贡献奖 | ||||||
政策依据 | 《侯马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 ||||||
申请条件 | 1 | 在开发区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现代服务业企业 | |||||
2 | 纳税达到相应奖励标准 | ||||||
奖励标准 | 1 | 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 | 年度纳税200万元(含)-500万元的 | 按当年实际纳税总额区级留成部分30%给予奖励 | |||
2 | 年度纳税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 | 按当年实际纳税总额区级留成部分40%给予奖励 | |||||
3 | 年度纳税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 | 按当年实际纳税总额区级留成部分50%给予奖励 | |||||
4 | 年度纳税3000万元以上的 | 按当年实际纳税总额区级留成部分70%给予奖励 | |||||
5 | 五年后 | 年度纳税200万元以上的 | 按当年实际纳税总额区级留成部分20%给予奖励 | 如有协议按协议执行 | |||
企业 提供材料 | 1、侯马经济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缴纳税收明细表 | ||||||
审核标准 | 牵头 部门 | 投资合作促进部 | 组织对企业申请事项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 ||||
会审 部门 | 财政金融部 | 对企业和各部门提供的数据及最终兑现金额进行复核 | |||||
税务分局 | 出具企业纳税数据证明 | ||||||
备 注 | 纳税指增值税和所得税之和,不含其它税种 |
政策兑现清单(6)
项目名称 |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 |||
政策依据 | 《侯马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第十一条 | |||
申请条件 | 1 | 在开发区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 ||
2 | 新认定或通过复评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 |||
奖励标准 | 1 | 新认定或通过复评重新认定当年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
企业提供材料 | 1、侯马经济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 |||
审核标准 | 牵头部门 | 经济科技发展部 | 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 |
会审部门 | 财政金融部 | 对企业提供资料及最终兑现金额进行复核 | ||
备 注 |
政策兑现清单(7)
项目名称 | 专利奖励 | |||
政策依据 | 《侯马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第十二条 | |||
申请条件 | 1 | 在开发区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 ||
2 | 企业自主研发取得的专利证书 | |||
奖励标准 | 1 | PCT专利3万元/件 | ||
2 | 发明专利2万元/件 | |||
3 | 实用新型专利0.3万元/件 | |||
企业提供材料 | 1、侯马经济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专利证书复印件 | |||
审核标准 | 牵头部门 | 经济科技发展部 | 对专利证书真实性及是否重复申报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 |
会审部门 | 财政金融部 | 对企业提供资料及最终兑现金额进行复核 | ||
备 注 |
政策兑现清单(8)
项目名称 | 科技创新奖励 | |||
政策依据 | 《侯马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第十三条 | |||
申请条件 | 1 | 在开发区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 ||
2 | 获得技术研发、专精特新、“两化”融合、“四上”企业、驰名商标、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创新创业大赛等方面国家、省、市奖励的 | |||
奖励标准 | 1 | 按获得国家或省或市奖励中最高者1:0.5比例配套奖励 | ||
企业提供材料 | 1、侯马经济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家、省、市奖励文件复印件 | |||
审核标准 | 牵头部门 | 经济科技发展部 | 对奖励文件证书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 |
会审部门 | 财政金融部 | 对企业提供资料及最终兑现金额进行复核 | ||
备 注 | 技术研发指取得科技部门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获得科技部门立项的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项目;专精特新指获得中小企业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两化融合指通过经信部门认定的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项目;四上企业指经相关部门和统计部门联合认定的“四上”企业;驰名商标和企业名牌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驰名商标或企业名牌;创新创业大赛是指由国家、省、市相关政府部门组织的大赛 |
政策兑现清单(9)
项目名称 | 企业上市奖励 | |||
政策依据 | 《侯马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第十四条 | |||
申请条件 | 1 | 在开发区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 ||
2 | 在国家法定证券交易机构上市 | |||
奖励标准 | 1 | 对注册地变更至我区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的在沪深两地主板上市的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 ||
2 | 在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 |||
3 | 在“新三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 | |||
4 | 在山西省股权交易中心“晋兴版”挂牌成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
企业提供材料 | 1、侯马经济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在沪深两地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山西省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同意企业挂牌的函的复印件 | |||
审核标准 | 牵头部门 | 经济科技发展部 | 对上市资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 |
会审部门 | 财政金融部 | 对企业提供资料及最终兑现金额进行复核 | ||
备 注 |
政策兑现清单(10)
项目名称 | 试点示范奖励 | |||||
政策依据 | 《侯马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第十五条 | |||||
申请条件 | 1 | 在开发区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 ||||
2 | 获得国家和省级相关部门认定 | |||||
奖励标准 | 1 | 工业企业 | 国家级试点示范 | 一次性奖励50万元 | ||
省级试点示范 | 一次性奖励20万元 | |||||
2 | 现代服务业企业 | 国家级试点示范 | 一次性奖励20万元 | |||
省级试点示范 | 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
企业提供 材料 | 1、侯马经济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家、省认定文件复印件 | |||||
审核标准 | 牵头部门 | 经济科技发展部 | 对认定文件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 |||
会审部门 | 财政金融部 | 对企业提供资料及最终兑现金额进行复核 | ||||
备 注 |
政策兑现清单(11)
项目名称 |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奖励 | |||
政策依据 | 《侯马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第十六条 | |||
申请条件 | 1 | 在开发区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 ||
2 | 获得二类级以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 |||
奖励标准 | 1 | 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50万元/件 | ||
2 | 诊断试剂类、有源类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15万元/件 | |||
3 | 贴敷类、口罩类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5万元/件 | |||
企业提供 材料 | 1、侯马经济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复印件 | |||
审核标准 | 牵头部门 | 投资合作促进部 | 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真实性、申请金额历年累计是否达到200万元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 |
会审部门 | 财政金融部 | 对企业提供资料及最终兑现金额进行复核 | ||
备 注 | 单个企业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奖励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
政策兑现清单(12)
项目名称 | 人才奖励 | |||
政策依据 | 《侯马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
申请条件 | 1 | 在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工作且经开发区认定的各类人才 | ||
奖励标准 | 1 | 按照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参照其上年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给予连续五年生活津贴,标准为前两年100%,后三年50% | ||
2 | 企业全职或柔性引进省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入选者,按照企业实际支付人才薪酬的40%给予补助。其中,全职引进的每人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柔性引进的每人每年最高补助6万元,补助最长期限为3年 | |||
3 | 鼓励科研机构、龙头企业、重点项目积极申报博士工作站和人才工作基地,批准建立后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奖励配套资金10万元、5万元 | |||
4 | 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三晋英才、临汾市委及侯马市委联系的高级专家等高层次人才,可申请使用人才公寓,三年内免租金,周转期最长为六年 | |||
申请人提供材料 | 1、侯马经济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申请表 | |||
审核标准 | 牵头部门 | 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 | 组织对企业申请事项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 |
会审部门 | 财政金融部 | 对企业及各部门提供的数据及最终兑现金额进行复核 | ||
税务分局 | 出具人才个人所得税纳税数据证明 | |||
备 注 |
政策兑现清单(13)
项目名称 | 外向型经济奖励 | |||
政策依据 | 《侯马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第二十一条 | |||
申请条件 | 1 | 在开发区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 ||
2 | 依托山西方略保税国际陆港口岸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且在临汾海关报关统计的外向型加工贸易企业 | |||
奖励标准 | 1 | 按企业每年出口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 ||
企业提供 材料 | 1、侯马经济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海关报关单、完税凭证和海(空)运提单复印件 4、租赁合同复印件 | |||
审核标准 | 牵头部门 | 投资合作促进部 | 组织对企业申请事项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 |
会审部门 | 经济科技发展部 | 对企业出口额进行核实 | ||
财政金融部 | 对企业及各部门提供的数据及最终兑现金额进行复核 | |||
备 注 |
政策兑现清单(14)
项目名称 | 招商引资中介奖励 | |||
政策依据 | 《侯马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
申请条件 | 1 | 为开发区成功招商引资的中介组织、中介团队或社会人士以及实行“三化三制”的开发区工作人员 | ||
奖励标准 | 1 | 内资项目。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完成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1亿元以下(含)部分,比例为7‰;1亿元以上至5亿元(含)部分,比例为6‰;超出5亿元部分,比例为5‰ | ||
2 | 外资项目。引进项目完成实际利用外资额500万美元及以上的,1000万美元以下(含)部分,比例为8‰;1000万美元以上至5000万美元(含)部分,比例为7‰;超出5000万美元部分,比例为6‰ | |||
提供材料 | 1、侯马经济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申请表 2、外资项目需提供FDI登记凭证复印件 | |||
审核标准 | 牵头部门 | 投资合作促进部 | 组织对申请事项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 |
会审部门 | 经济科技发展部 | 出具企业在国家统计库中固定资产投资数据证明 | ||
财政金融部 | 对企业及各部门提供的数据及最终兑现金额进行复核 | |||
备 注 | 单个项目最高中介奖励500万元 |
政策解读:《侯马经济开发区政策兑现清单(2.0版)》政策解读
主办: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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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ICP备11001650-1号 网站标识码:141081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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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示:使用大于1366*768分辨率/IE10.0或以上浏览器可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