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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职 能
    (1)拟定全市民政工作的规章制度,研究提出全市民政事业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负责全市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3)负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对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4)负责全市优待抚恤工作,主管和办理各类优抚对象优待金、抚恤金、补助金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金的发放;负责评残、追烈和烈士褒扬工作。
    (5)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协调处理军地军民关系,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组的日常工作。
    (6)负责全市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和开发使用工作。
    (7)负责全市军人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和安置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8)组织、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发布和上报灾情。管理、分配全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9)建立健全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全市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管理全市社会救济工作。
    (10)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研究提出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
    (11)负责全市福利企业的报批,并负责对全市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进行监督落实。
    (12)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13)负责全市城市社区建设工作,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14)指导全市婚姻登记,和管理工作,拟定全市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15)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工作,具体承办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
    (16)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具体承办地名标志和门牌的设置与管理工作。
    (17)负责与邻市(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协调,负责协调处理边界争议。
    (18)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仪服务工作。
    (19)负责指导全市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20)负责对城市流浪乞讨和生活无着落人员进行收容、管理、教育、遣送。
    (21)负责组织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工作。
    (22)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财务统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23)指导全市基层民政组织建设,负责民政系统干部培训、教育、表彰等工作。
    (24)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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