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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政 职 能
】
(1)拟定全市水利工作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 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和跨乡(办)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全市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
(3)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定全市节约用水办法,编制节约用水规划。
(4)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河流及水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和排污口设置;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5)组织、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乡(办)间的水事纠纷。
(6)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供水、水电价格、财务等调节意见。
(7)组织、编制、审查全市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负责水利行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8)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境内重点流域、河道、泉域、河岸滩涂和盐碱地的治理开发;办理市际河流的有关事务;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乡(办)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大坝的安全监管。
(9)负责并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乡办供水工作。
(10)组织协调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
(11)负责并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对有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执行实施监督。
(12)负责并指导全市河道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河道治理工程措施规划,组织对河流及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协调解决河道水事纠纷,对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实施监督。
(13)负责全市水利方面的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
(14)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工作,对主要河道和主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15)负责全市渔业和渔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16)指导全市水利行业的水电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
(17)负责全市大中型水利枢纽、防洪险段的治安保卫工
作。
(18)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