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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政 职 能
】
(1)贯彻党和国家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全市卫生事业发展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检查。
(2)研究拟定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和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实施医疗卫生行业管理。
(3)研究拟定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4)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全市疾病防治和保健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指导传染病、地方病和其他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发布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
(5)研究指导全市医疗机构改革,监督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负责全市卫生机构基本建设项目的计划、申报:负责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助指导临床合理用药;组织临床医学研究;按有关规定管理全市卫生事业经费。
(6)拟定全市医学人才、重点学科、医学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
(7)拟定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
范,组织实施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和卫生行业人才交流与管理工作。
(8)组织指导医学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工作,组织协调我市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在医学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9)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组织实施中医行业的有关政
策、法规、条例和管理办法;研究拟定全市中医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总结推广中医工作经验,指导全市中医机构和综合医院的中医业务工作,拟定全市城乡中医医疗事业规划和监督管理办法,对医疗质量实行监督;负责中医人员执业资格的审查、认证、审批,核发中医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推行医务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10)组织协调全市的卫生技术力量,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11)负责离休人员公费医疗管理工作。
(12)负责卫生执法、医疗仪器、放射、环境和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的监督;负责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
(13)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行政管理职能。
(14)承担市地方病领导小组的行政管理职能。
(15)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下设机构:办公室、医政股、综合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