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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集中供热单位:
为促进我市供热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及时疏导供热价格矛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要求,按照定价程序组织成本监审和召开听证会,并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我市集中供热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供热价格标准
(一)按照建筑面积收费
居民类用户15元/㎡·采暖季;
学校、幼儿园类用户23元/㎡·采暖季;
非居民类用户27元/㎡·采暖季。
(二)按“两部制热价”收费
1.基本热价
居民类用户:4.5元/㎡·采暖季;
学校、幼儿园类用户:6.9元/㎡·采暖季;
非居民类用户:8.1元/㎡·采暖季。
2.计量热价
居民类用户:31.81元/吉焦;
学校、幼儿园类用户:48.77元/吉焦;
非居民类用户:57.26元/吉焦。
二、其他事项
按照相关规定,养老机构、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场所、五大宗教活动场所等用热,执行居民类用热价格。
供热经营企业要按照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公示收费标准,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保证供热质量,完善服务措施,及时化解供用热矛盾。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此文主动公开)
侯马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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