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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股、资金基金监管股、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社保中心、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核实工作的通知》及《临汾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规范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核实工作流程,现制定印发《侯马市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核实工作操作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侯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27日
侯马市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核实
工作操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核实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0〕21号)、中国人民银行临汾市中心支行等《关于转发<山西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并银发[2020]35号)>的通知》(临银发[2020]48号)、中国人民银行临汾市中心支行等印发的《临汾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临银发[2020]16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扩大政策效应,提升创业就业政策精准度,推动创业担保贷款规范发展,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规范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核实工作流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遵循“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劵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工作。
第一章 对象范围
第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核实对象为在侯马市区域内创业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借款人和小微企业借款人。
第五条 个人借款人包括下列人员: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以个体、合伙等形式创业(包含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的其他城乡劳动者。
第六条 小微企业借款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印发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和行为。
第七条 连续提供贷款扶持的对象
对于初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后,次年没有新招用人员但保持既有就业人员稳定的小微企业,允许继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连续扶持时,申请条件不变。
第二章 个人借款人资格审核内容
第八条: 个人借款人审核
(一)审核事项
1.借款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人员类别;
2.借款人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在我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在我市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登记注册;进行网络创业。
(二)审核材料
1.《侯马市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核实申请表》(附件1),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借款人同时填写《侯马市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人员花名册》(附件2);
2、居民身份证,其中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创业者需同时提交合伙人、组织者的身份证;
3、借款人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其中合伙经营的要提交《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组织起来就业的创业者要提交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4、借款人身份证明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通过山西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平台查验登记失业及创业身份信息;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通过山西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平台查验就业困难身份信息;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复员、转业、退役等证件(提供其中一个即可);
(4)刑满释放人员:司法部门出具的刑满释放相关材料;
(5)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签发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以上证书可由学信网学历证明代替);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出具的证明;
(7)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含返乡创业农民工):户籍地出具的农业户口证明(返乡创业的包含返乡创业说明);
(8)网络商户:在正规网络平台实名注册信息或自主创办的平台(网站)注册信息,以及平台(网站)近3个月的交易流水;
(9)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乡村振兴部门或所在地乡办政府提供的证明。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核实需及时办理《就业创业证》;借款人资格能通过系统联网查询的,可不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5.《侯马市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知情承诺书(个人版)》(附件5-1)
(三)审核机构接收借款人申请资料,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借款人的《就业创业证》办理信息,包括失业登记信息、自主创业登记信息等。
(2)借款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或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
(3)借款人提供的各类资料需由其本人在经办现场签字压手印;
(4)核实机构发现借款人有以下情形的,不应发给资格核实证明:
①出具资料不完整或存在明显缺陷又不能补正的;
②截止申请之日,借款人正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或非本人创办企业从事全职工作并领取薪资的(不含大学生村官和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
③截止申请之日,借款人正在其他单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保险或职工医疗保险的(不含大学生村官和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
借款人从事全职工作或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情况,不能通过联网核查或书面审查确认的,以借款人个人承诺为确认依据。
④借款人创办的企业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第三章 小微企业借款人资格审核内容
第九条 小微企业借款人资格审核
(一)审核事项
1.申请借款的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
2.申请借款的企业属于《统计上大中小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3、申请借款的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4、申请借款的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征信记录。
(二)审核材料
1.《侯马市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借款人资格核实申请表》(附件3);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可通过系统联网查询的不再要求提供);
3.企业法人居民身份证及《侯马市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知情承诺书(企业版)》(附件5-2)(有股东的企业需所有股东现场签字);
4.企业对照《统计上大中小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属于小微企业的书面承诺;《侯马市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企业规模承诺书》(附件6)
5.《侯马市创业担保贷款企业在职职工花名册》(附件4)(集中标注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
6.企业新招用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能通过系统联网查询的可不要求提供);
7.企业与新吸纳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签订的一年期(含)以上的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应在申请提交日一年之内;
8.企业为被吸纳并拟核实资格人员最近一次发放工资的记录(加盖银行印章的银行转账名单或复印自财务凭证中的工资发放表);
9.社保中心和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出具的企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征信记录的证明材料。
(三)审核机构接收借款人申请资料,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①借款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和信用记录,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或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不予进行资格核实认定;
②借款企业规模,根据企业提交的《侯马市创业担保贷款企业规模承诺书(企业版)》(附件5-2)和《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附件9)确定,企业的用工人数、资产规模、营业收入等数据以企业承诺数据为准,不满足小微企业规模要求的,不予进行资格核实认定;
③新招用被吸纳并拟核实资格人员的资格证明,其中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自主创业农民、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不能作为吸纳对象;
④被招用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新招用被吸纳并拟核实资格人员数不应低于职工总数的15%,职工总数100人以上的不能低于职工总数的8%,达不到比例要求的,不予进行资格核实认定;
⑤企业用工信用情况,有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行为的,不予进行资格核实认定。
第十条 借款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资格。
第四章 受理程序
第十一条 个人借款人和小微企业借款人可向市人社局就业促进股申请资格审核及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就业促进股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借款人需要补充的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核通过;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向借款人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公示。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创业者或小微企业,人社局就业股要在侯马人社公众号和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出具资格核实证明。《侯马市借款人资格核实证明》一式两份,加盖市人社局公章,一份发给借款人,一份由借款人签署“本人已领取该资格核实证明”字样并签名摁压手印。《侯马市借款人资格核实证明》自签发盖章之日起有效期三个月,逾期需重新办理。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侯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股牵头负责资格核实工作,在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市社会保险中心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办理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时,要加强对数据比对和信息核实,及时进行信息更新,真实准确记录劳动者创业、就业、失业状态,及时录入山西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借款人就失业状态以山西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录入信息为准。
第十六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市社会保险中心负责核查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和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侯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3.《侯马市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借款人资格核实申请表》.xlsx
5-1.《侯马市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知情承诺书》(个人版).docx
5-2.《侯马市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知情承诺书》(企业版).docx
7.《侯马市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违法违规信用审核表》(职工工资).xlsx
8.《侯马市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违法违规信用审核表》(社保缴纳).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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