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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侯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 引 号: | 11140981012790572U-2/2022-00010 |
标 题: | 侯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侯马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侯马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2-04-22 |
文 号: | 侯政办发〔2022〕10号 | 发布日期: | 2022-04-2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主 题 词: | 储备粮管理、轮换 |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侯马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侯马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侯马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2.《侯马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侯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侯马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发挥市级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临汾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动用及监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调控顺畅、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全力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工作机制,按照国家和省下达的储备粮总量计划或者动态调整要求,确定市级储备规模,制定、下达市级储备粮计划。
第五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落实市级储备粮计划,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加强粮食储备信息化建设,对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以下统称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市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级储备粮相关工作。
农业发展银行侯马市支行按照国家、省、临汾市有关规定,保证市级储备粮信贷资金需要。
第六条 承担市级储备粮储存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负责市级储备粮的日常运营管理,对承储的市级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承储单位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侯马市支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信贷监管。
第七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二章 计 划
第八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下达的储备粮总量计划、本市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市级储备粮计划(其中口粮比例不低于70%),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级储备粮计划,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侯马市支行制定、下达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承储单位应当根据所下达的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按照规定实行均衡轮换。
承储单位应当结合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品质和入库生产年限,逐级提出轮换计划申请,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侯马市支行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将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侯马市支行。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二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布局合理、节约成本和便于监管的原则确定承储单位。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容规模达到市级储备粮安全储存的规模,仓储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方式、品种、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备粮食储存安全需要的智能化仓储设施和信息化管理技术;
(四)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常规质量、储存品质以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的仪器和场所;
(五)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六)运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运营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储备粮管理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市(县)级储备粮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保证入库的市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储存期间,每年应不少于2次对库存粮食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进行检测,并建立质量档案;
(三)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做到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四)建立健全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按照隶属关系及时上报;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承储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三)以市级储备粮和储备设施、设备为债务作担保、清偿债务或者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四)利用市级储备粮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五)在市级储备粮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六)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库点和仓号;
(七)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轻度不宜存、食品安全指标超标;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优先轮换库存中接近不宜存或者储存时间较长的储备粮。承储单位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级储备粮轮换,未经批准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不能享受相应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补贴。承储单位可以从各项节余资金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储备粮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市级储备粮轮换风险等支出。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调出另储。
第四章 动 用
第十七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市级储备粮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研判,适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建议。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全市或者部分区域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补库时间、价差处理和费用补贴等内容。
第二十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承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参照省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保管成本变化、企业管理方式、企业改组改制等情况合理确定财政补贴标准。
第二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申请,及时、足额拨付至承储企业;市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由市财政局在轮换计划下达后,按规定的标准预拨70%补贴费用,剩余30%费用补贴在完成轮换计划,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行拨付;市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市财政局按照同期贷款利率,同农业发展银行清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克扣市级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和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和贷款规模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定,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和贷款规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管理状况;
(二)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使用情况;
(四)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设备;
(五)市级储备粮的有关资料、凭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市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承储单位对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下达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拨付费用补贴的;
(二)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三)干预承储单位正常运营的;
(四)发现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予纠正的;
(五)发现危及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不立即采取措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承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任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市级储备粮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的;
(二)以储备设施、设备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库点和仓号的;
(四)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轻度不宜存、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
(五)入库的市级储备粮未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和国家规定的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的;
(六)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市级储备粮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
(七)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八)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更改、挤占、挪用、克扣、骗取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和贷款规模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职人员在市级储备粮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16年9月12日印发的《侯马市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侯政办发〔2016〕59号)同时废止。
附件2
侯马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切实加强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做到储备粮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市级储备粮管理的良性循环,保证市级储备粮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国家粮储备标准的新产粮替换库存粮。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必须按照管理权限,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省有关粮食政策。要准确分析市场信息,按照适时轮换、均衡有序、保质保量、管好用好轮换费用补贴和节约费用的原则,切实加强管理,提高轮换效益。
第五条 负责市级储备粮管理的相关部门和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从事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轮换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研究提出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会商市级有关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下达下一个年度轮换计划。
第七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轮换计划上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有关部门安排,落实完成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的具体业务。
第八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企业要严格执行市有关部门下达的轮换计划,及时组织销售轮出粮,购入符合质量标准的新产粮,全面完成出入库各项具体工作。要严格使用市级储备粮账表卡,建立和完善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档案,按时上报轮换旬报,按月上报《市级储备粮收支平衡表》。轮换企业负责人对市级储备粮账表卡,以及轮换数量、质量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按照均衡轮换的原则,市级储备小麦轮换按总量50%的比例进行总量控制。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采用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购边销等方式进行,轮出后应尽快组织轮入,确保储备库存充足。依据市政府指令以储备轮换调控市场的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主要通过规范的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做到承储单位领导班子决策,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存档期不少于6年。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时须将相关轮换购销合同或协议进行报备,在轮换出入库前凭计划和备案合同办理市级储备粮出入库通知书,同时报告农发行开户行。在轮换过程中实行轮换情况旬报制,以便有关部门掌握进度,跟踪监督。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在规定轮换年度内,因先销后购形成暂时空库的,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在市级储备粮轮出后不能按时轮入的,必须提前提出申请,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开展轮换的,原则上应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轮换。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轮出仓号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轮换过程中确需调整轮入仓号的要按程序进行申请,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轮入的新产粮不得与不同性质、品种、生产年度的粮油混存,不得超设计仓容储存粮食。禁止将不具备安全储粮条件的仓作为轮入仓。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实行入库验收制,具体轮换验收办法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第三章 轮换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以粮食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标准。根据粮食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及相关国家标准评价结果,不宜存的市级储备粮,必须及时提报轮换申请;接近不宜存或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要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提报轮换申请。参考储存年限:以当年生产的粮食入库计算,小麦4年。
第十七条 轮入市级储备粮的质量必须达到国标叁等及以上质量标准。当年新粮未上市前可轮入上一年度生产的粮食,新粮上市后必须轮入当年生产的新粮。
第十八条 轮换入库过程中的粮质量检验,由轮换企业负责,不得将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小麦和玉米均为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下同)超标的粮食作为市级储备粮入库。轮换入库后的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工作由轮换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检测,由检测机构出具《粮油质量检验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轮换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一般采取成本不变、实物对换方式进行。即轮入的粮食按轮出粮食的入库成本记帐,轮出粮食作销售处理,轮换企业自负盈亏。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轮换企业可以从各项节余资金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储备粮油轮换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市级储备粮油轮换风险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按现行补贴标准实行包干,轮换架空期内市级储备粮的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补贴正常拨付。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超过轮换架空期的,不得享受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对报经市政府批准以储备轮换调控市场发生价差亏损(含费用)的账务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轮换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回笼资金在农业发展银行侯马市支行账户内核算,专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管理,严禁体外循环。严禁套取价差,严禁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和贷款。
第二十三条 粮食轮出必须坚持“收款出粮,钱货两清”,严禁赊销。企业轮出销售的粮食,销货款必须及时足额存入农发行开户行账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侯马市支行应按照农发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规定保证资金供应,支持企业轮换。
第二十四条 在储备粮轮换期间,对于采取“先购后销”方式发放轮换贷款支持的,须落实贷款利息来源。
第六章 内部管控与外部监管
第二十五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侯马市支行按照职责,依法对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侯马市支行要加强市级储备粮轮换的组织实施工作,做到严格制度、规范流程、压实责任。要加快推进储备管理信息化建设,健全信息监控网络,做到轮换全程管控,确保计划如期完成。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一)轮入的市级储备粮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二)未轮报轮换、“转圈”轮换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轮换、串换品种、变更库点及仓号,以及超过轮换架空期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套取轮换资金和费用补贴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16年9月12日印发的《侯马市市(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侯政办发〔2016〕60号)同时废止。
主办: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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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ICP备11001650-1号 网站标识码:141081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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