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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侯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11140981012790572U-2/2024-00026
标     题: 侯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侯马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4-08-13
文     号: 侯政办发〔2024〕26号 发布日期: 2024-08-24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主 题 词: 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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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侯马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

《侯马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侯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8月13日

侯马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工作,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机动车停车场,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住宅小区内部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

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为公众提供机动车临时停放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科学规划、建管并重、集约发展、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管理的统一领导建立由住建部门牵头自然资源、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为成员的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住建部门负责停车场(位)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建设监督管理等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发改、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应急管理消防救援、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

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住建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区分功能要求,统筹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科学编制城市停车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标准配建机动车停车场。

与新建建筑物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八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综合利用广场、公园、人防工程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集约化立体式机动车停车场;鼓励通过旧房改造、功能性改造等方式新增公共停车场。

第九条  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及本省有关标准和规范,按照需求配建照明、通讯、通风、排水、防汛、排涝、消防、视频监控、交通安全停车引导以及智能感知等设施或者系统。

规划和建设停车场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要求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依法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设置无障碍专用停车泊位和设施。

第十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按照国家和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施划电动汽车停车泊位,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  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由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根据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不同情况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设置一定时长的免费停放时间。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场由经营管理者自主定价并公示

第十  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所得收入应当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自主经营和管理。

第十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划设标志标线,进出口闸机与道路保持安全距离;

(二)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名称、营业执照、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免费时间等信息;

(三)接入机动车停车管理信息平台,采集并实时传输停车数据;

(四)保持停车环境整洁,配备通风、照明、排水、消防、监控等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五)在出入方便的位置施划残疾人停车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六)按照标准收费,并出具合规票据;

(七)工作人员佩戴标志上岗;

(八)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  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允许停放的时段和区域有序停放车辆;

(二)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支付停车费;

(三)不得将装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驶入停车场;

(四)不得占用无障碍专用停车泊位和新能源汽车充电车位

(五)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专用停车场;鼓励商业设施、写字楼、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鼓励住宅小区在保障安全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错时向社会开放专用停车场。

第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临时停车泊位公示停车时段、停放范围和违停后果等信息。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施划、毁损、撤除临时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

第十  禁止占用临时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性活动。

十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  擅自将停车场停止使用或者改做他用,擅自占用公共区域设置停车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擅自施划、毁损、撤除临时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的,由住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第二十办法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解读:侯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侯马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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