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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侯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11140981012790572U-2/2024-00027
标     题: 侯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侯马市“企业安静期”制度(试行)》的 通知 成文日期: 2024-09-04
文     号: 侯政办发〔2024〕27号 发布日期: 2024-09-16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主 题 词: 企业安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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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侯马市“企业安静期”制度(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侯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9月4日        

侯马市“企业安静期”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部门入企检查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不断提升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安静期”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函2024〕53号)精神,按照临汾市关于开展“企业安静期”制度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时间界定及适用范围

(一)每月1至20日为“企业安静期”。

(二)侯马市工业园区(香邑产业园、浍南产业园、侯北产业园)内企业、园区外“四上单位”以及对本地经济稳增长有较强支撑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企业执行“企业安静期”制度。

“四上单位”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以市统计局公布情况为准。

二、具体规定

(一)“企业安静期”内,乡(街道)、行政执法部门不得进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确需开展的,应报请乡(街道)、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且不得以调研、考察、指导工作等名义变相开展涉企执法检查。

(二)特殊情形范围:

1.遇突发性安全事故、卫生健康流行疾病、生态环境事件等应急情况等需要处置;

2.根据国家、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统一部署,需要在特定时间或者重大敏感节点完成的专项整治行动以及“双随机”、产品质量抽检任务;

3.较大安全隐患、生态环境隐患正在整改,需要现场督促检查;

4.涉及重点监管污染源、事关群众生命安全的特种设备、食品药品、消防、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工贸、建筑施工等安全问题,为企业新设、变更、延续涉及的前置或后置审查,需要现场检查;

5.对投诉举报、案件查处需要调查取证或者督促整改的;

6.企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或涉及偷逃抗骗税及风险应对的税务检查等情形需要现场检查;

7.聘请安全生产专家对企业进行指导服务,不涉及执法检查事项的;

8.其他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重大公共利益、重大公共安全、重大社会影响、突发事件等情形。

三、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

(一)严格规范检查程序执法人员应当两人以上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执法人员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自觉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延长检查时间,不得违法违规查封企业的财产和账目,不得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坚决避免重复检查。各执法单位要制定年度执法计划,落实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随机抽查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抽查过程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减少检查频次,同一执法单位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企业不同事项的检查,应予合并。部门与乡(街道)要按照执法事项清单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三)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坚持标准化执法与人性化服务相结合,进一步明确“首违不罚”“首违轻罚”适用范围,严格把握“初次违法”“轻微违法”的认定标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运用劝导示范、警示告诚、指导约谈等执法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

(四)积极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结合监管对象信用等级和风险分类,不断优化组织方式,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对失信企业,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五)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在非“企业安静期”内,应积极配合执法单位在该企业正常开展工作。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必须守法诚信经营,不得有制劣造假、欺诈消费者或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企业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有关部门将依法处理,并对其信用等级和风险分类予以调整。

四、畅通举报渠道

如发现执法单位违反“企业安静期”制度的,及时向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本制度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文件解读:侯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侯马市“企业安静期”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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