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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侯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 引 号: | 11140981012790572U-2/2024-00030 |
标 题: | 侯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侯马市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4-09-26 |
文 号: | 侯政办发〔2024〕30号 | 发布日期: | 2024-10-22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主 题 词: |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
《侯马市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侯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侯马市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
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晋环发〔2023〕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厨房排水,农村公用设施和旅馆等排水,以及农村餐饮行业经隔油处理后的排水。不包括工业废水、屠宰废水、畜禽养殖废水等生产废水。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负总责,确保设施稳定运行,污水达标排放。
第五条 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级组织负责其自主管理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含村内污水收集管网)的运行维护。村(居)民应做好户用收集系统运行维护,确保不影响公共收集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 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等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协同治理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为联合监管主体。其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已建成投运的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按国家要求对出水水质开展监测;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临汾市生态环境局侯马分局(农村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
结合实际制定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牵头对全市各乡(街道)和统一委托的第三方日常运行维护进行监管和考核;牵头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指导乡(街道)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实施方案。
负责组织辖区内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维公司招投标工作,与第三方运维单位签订运维合同。对第三方运维单位工作进行日常检查监督考核;督促第三方运维单位规范设施档案管理。
负责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水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农村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日常执法检查;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运行维护的其他工作。
(二)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统筹推进实施,协调推动各相关责任部门建立和完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设施建设和管护机制。推动三格化粪池尾水及粪渣资源化利用,为农村户厕改造施工提供技术支持等;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运行维护的其他工作。
(三)市财政局
负责统筹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效运维的资金保障,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运维的其他工作。
(四)各乡(街道)
1.协助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运维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设施的运行维护,明确分管领导和各村污水运维协管员。
2.制定辖区内村庄落实新建农村住房、农家乐(农家餐馆)的污水治理设施配套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机制,确保生活污水应纳尽纳;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村民以及其他排放农村生活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从事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排水户)向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签订接入协议,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保证排入的污水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入标准及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水质标准,接入协议应当明确污水预处理要求、污水排入量、污水处理费用等内容。未签订接入协议的排水户,应当通过自建设施或者委托处置等方式处理污水,不得排放超过国家、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污水,不得将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排入集中处理设施。
3.做好第三方运维单位运维过程中与受益村之间的协调工作。
4.合理规划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水的去向,建立机制,防止形成新的农村黑臭水体。
5.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科普宣传,提高农村群众对农村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的认知水平。
(五)各行政村
1.加强对设施运行的日常巡查,配合做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相关工作,协调建设、运维过程中的用地、用电等问题。
2.督促农户落实新建农村住房的污水统一纳管,以及污水治理设施的配套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3.合理利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水,防止形成新的农村黑臭水体。
4.把污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加强对农户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知识普及教育,对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劝阻,并及时向乡(街道)报告。
(六)农户
1.农户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受益主体,应做好户用化粪池、接户管、清淘井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主动参与设施的巡查管理、简单维修,及时上报农户自家化粪池、接户管、户用检查井等渗漏、堵塞和破损情况。
2.对一定规模的腌菜、酿酒等农村季节性自产自销活动产生的污水,村民应当按照乡(街道)和村民委员会的要求做好污水的收集、预处理等工作。
3.条件成熟时,按照谁排放谁付费原则,参照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适当下浮,承担一定比例的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污水处理费)。
4.主动学习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知识,充分认识到生活污水治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形成“我要治”观念,提升主体意识和积极性。
第七条 推行建设运行管理一体化,由牵头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的地方行业主管部门、乡(街道)或村级组织负责履行所建设施的运行管理责任,并具体组织实施相应非正常运行设施的改造提升,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八条 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单位,并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运行维护服务合同应当载明巡查检查、清渣清淤、设备检测维修、出水水质等具体要求,以及运行维护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对于单户或多户合用的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化粪池、收集池等收集转运设施,可以采用乡(街道)、村级组织自主运行维护管理,并参照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九条 运行维护单位要依据合同约定,制订运行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等,建立设施运行台账,对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巡查,及时排除设施故障,清理、处置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4/726)等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监测数据要客观真实,留档保存,严禁弄虚作假;按要求向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进出水水量、水质等情况。
第十一条 运行维护单位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前将停运原因、相应应急处理措施等向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因突发事件原因导致设施出现故障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及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并在规定时限内恢复设施正常运行。检修及清除故障期间要采取应急措施,确保污水不外排。
第十二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周边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排放标准、巡查时间、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对于严重损坏或废弃设施,经财政等相关部门评估认定确无改造利用价值的,要及时采取替代措施,确保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和处理。设施报废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和管理好剩余资产。
第十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具体技术要求参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技术指南》(T/CAEPI51-2022)执行。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纳入日常执法检查工作,发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排放水质不达标等情形的,应依法查处,并监督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定期组织对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成效评估,评估结果报告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对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开展执法监测。
第十六条 实行以效付费,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乡(街道)、村级组织自管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 市政府指定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和出水水质检测需要,科学测算资金需求。财政部门应探索建立多元化运行维护资金投入机制,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参与、村级自筹、群众交费等方式,多方筹措运行维护资金,保障污水收集处理设施长效运行。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重新修订完善。同时,《侯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侯政办发〔2022〕38号)废止。
文件解读:侯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侯马市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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