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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侯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标     题: 侯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侯马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4-10-21
文     号: 侯政办发〔2024〕31号 发布日期: 2024-10-25
主题分类: 其他 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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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新修订的《侯马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2021年12月15日印发的《侯马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侯政办发〔2021〕83号)同时废止。

侯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021

(此件公开发布)

侯马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 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 市委、市政府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统一领导,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 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临汾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侯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市级层面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当毗邻县(市、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全市范围内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减灾委员会

侯马市减灾委员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临汾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及我市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安排;研究审议市级防灾减灾救灾的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推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重大问题,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和培训,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交流与合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减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全市的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负责与相关部门、乡(街道)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级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3  灾害救助准备

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及时向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街道)、行业主管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市发改局(市粮食服务中心),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根据需要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市减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应急局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和省、市有关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各乡(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1.5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在接报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人民政府和临汾市应急局报告。

对造成本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市应急局应在接报后立即上报人民政府和临汾市应急局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应急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上报市人民政府和临汾市应急局;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临汾市应急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市应急局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人民政府和临汾市应急局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各乡(街道)、市应急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市减灾委员会或其办公室要视情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以及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宣传、网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市减灾委员会市应急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市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

4)农作物绝收面积10万亩以上

(二)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委、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员会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由市减灾委员会主任启动级响应。必要时,委、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市委、市政府领导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人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员会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市减灾委员会会商会,市减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街道)参加,指导支持受灾乡(街道)作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市委、市政府领导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受灾乡(街道)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人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乡(街道)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统计发布灾情。市应急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乡(街道)需求。各乡(街道)、市减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受灾乡(街道)灾情、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乡(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局会同市发改局(市粮食服务中心)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投入救灾力量。市应急局和有关部门、单位迅速调派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 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公安局加强受灾乡(街道)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必要时,根据有关部门和受灾乡(街道)请求,市减灾委员会组织协调武警侯马中队、侯马陆航旅、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

6)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街道)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街道)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救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市发改局(市粮食服务中心)、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负责价格监测,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市工局负责紧急状态下重要物资生产组织工作,负责医药储备应急调拨,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乡(街道)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乡(街道)应急供水工作。市卫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街道)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乡(街道)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乡(街道)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临汾市生态环境局侯马分局及时协调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监测工作,开展受灾乡(街道)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8)抢修基础设施。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修缮重建等工作。市水务局指导受灾乡(街道)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市能源局指导监管范围内的水电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9加强新闻宣传。根据市减灾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市委宣传部、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0)启动救灾捐赠。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11)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受灾乡(街道)、市应急局、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应急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市减灾委员会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3)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照程序向委、政府及临汾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4)农作物绝收面积8-10万亩。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委、政府认为需要启动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员会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报主任后决定启动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或委托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组织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各乡(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员会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或委托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会商会,各乡(街道)、市减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分析各乡(街道)受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人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乡(街道)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乡(街道)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乡(街道)需求。市减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乡(街道)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各乡(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局会同市发改局(市粮食服务中心)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必要时,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受灾乡(街道)请求,减灾委员会协调武警侯马中队、侯马陆航旅、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

6)市卫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街道)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乡(街道)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乡(街道)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根据市减灾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市委宣传部、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市应急局、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受灾乡(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员会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及时上报。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500间以下;

4)农作物绝收面积6-8万亩。

(二)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市减灾委员会认为其他符合启动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三级响应标准,市减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组织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员会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乡(街道)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乡(街道)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应急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受灾乡(街道)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乡(街道)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乡(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局会同市发改局(市粮食服务中心)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应急局和有关部门、单位迅速调派救援队伍投入救 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乡(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必要时,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受灾乡(街道)请求,市减灾委员会协调武警侯马中队、侯马陆航旅、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

6)市卫局指导受灾乡(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应急局、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8)灾情稳定后,市应急局指导受灾乡(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减灾委员会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300间以下;

4农作物绝收面积2-6万亩。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市减灾委员会认为其他符合启动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市应急局组织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员会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乡(街道)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乡(街道)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乡(街道)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乡(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局会同市发改局(市粮食服务中心)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市应急局和有关部门、单位迅速调派救援队伍投入救 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乡(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必要时,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受灾乡(街道)请求,市减灾委员会协调武警侯马中队、侯马陆航旅、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

6)市卫局指导受灾乡(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减灾委员会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市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本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启动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临汾市政府报告,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  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启动响应的负责人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各乡(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局指导受灾乡(街道)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乡(街道)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受灾乡(街道)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各乡(街道)负责组织实施,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1  市应急局根据各乡(街道)上报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2  市应急局收到受灾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中央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6.2.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人民政府、临汾市应急局。临汾市应急局收到市应急局上报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我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2.4  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2.5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市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3.1  市应急局每年9月中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各乡(街道)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市需救助人员规模

6.3.2  受灾乡(街道)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由市应急局汇总、审核后,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和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临汾市应急局备案。

6.3.3  根据各乡(街道)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必要时,市应急局和市财政局可以联合向临汾市应急局和临汾市财政局申请中央冬春救助资金。

6.3.4  市应急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评估全市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绩效。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及粮食供应等。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应急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建立完善救灾资金投入机制,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市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7.1.2市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困难。

7.1.3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市政府、各乡(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 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应急物资保障信息系统,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移动、联通和电信等通信运营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

7.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市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  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视情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地震、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建立健全覆盖市、乡(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支持和鼓励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2  开展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应用,建立健全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

7.8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组织开展对市、乡(街道)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

8.2  预案演练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1215日印发的《侯马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政办发〔202183号)同时废止。


文件解读:侯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侯马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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