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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侯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 引 号: | 11140981012790572U-2/2025-00010 |
标 题: | 侯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侯马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实施方案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5-04-27 |
文 号: | 侯政办发〔2025〕10号 | 发布日期: | 2025-04-2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主 题 词: |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侯马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侯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2025年4月27日
侯马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实 施 方 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和《山西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举措》,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侯马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措施
(一)明确行政检查主体。行政检查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职责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要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除上述主体外,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及外包的中介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发布涉及行政检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二)严格行政检查主体管理。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依照《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规定,在梳理行政执法主体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行政检查主体,经市政府确认后,于2025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三)加强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谁管理、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山西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行政检查。(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四)持续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市司法局和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分类分级分层培训要求,组织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切实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行政检查工作的能力,转变行政执法人员“卸责式检查”的错误观念。(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五)清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与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相关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予以取消,解决行政检查事项多的问题。除有法定依据外,不得将入企检查作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六)制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结合权责清单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名称、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等内容,形成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及时公布并动态调整。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行政执法单位对企业之外的其他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参照执行。(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七)执行行政检查标准。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公布的行政检查标准,规范有序地开展本领域行政检查工作。对于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问题,行政执法单位要及时提请市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执法单位协调解决,确保行政检查标准的一致性。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八)落实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制度。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积极与省、临汾市对接,收集整理各领域关于行政检查的最新的裁量权基准,并严格落实。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对问题突出的案事例要予以通报曝光。(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九)科学制定行政检查计划。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严格落实本领域分级分类行政检查制度,每年1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并报市司法局备案。工作计划要合理确定行政检查的事项、方式对象、时间及本单位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等内容。除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以及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情况外,不得突破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十)强化行政检查信息公示。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设置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统一公示行政检查主体、事项,依据、标准、计划、频次上限、裁量权基准等相关内容,便于公众查阅与监督。加强行政检查信息公示的动态管理,对公示内容严格审核,确保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和严肃性。(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十一)履行行政检查审批程序。各行政执法单位在实施行政检查前,要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并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十二)严格行政检查实施程序。各行政执法单位在实施行政检查时,要依法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要出示人民警察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同时严控入企检查人员数量。行政执法人员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检查方案实施行政检查,告知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行政检查结束后,行政执法人员要及时将行政检查结果告知检查对象。对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有权投诉举报。(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十三)规范行政检查行为。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严格落实“五个严禁”“八个不得”有关规定,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纪律约束和监督管理,确保每一个行政检查行为都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十四)严格控制专项检查。各行政执法单位在开展专项检查前要充分评估论证,确保专项检查与监管客观需要相切合,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限等,坚决杜绝“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全覆盖、无差别检查。专项检查要实行年度数量控制,事先拟订检查计划,经市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执法单位批准后按照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因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确需紧急部署专项检查的,要及时修改检查计划并备案,防止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十五)开展行政检查“综合一次查”。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要求,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检查“综合一次查”协作机制,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原则上一家企业对应一个层级的行政执法单位,尽量合并实施行政检查,加强联合检查,实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的综合检查成效。行政执法单位内部联合检查的,由单位明确的内设机构牵头实施,跨部门联合检查的,由主要行政执法单位牵头实施;跨区域联合检查的,由发起行政执法单位牵头实施;跨层级联合检查的,由上级行政执法单位牵头实施。(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十六)落实“企业安静期”制度。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安静期”制度,根据检查计划和日常监管情况,合理安排检查比例和频次,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检查,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重大公共利益、重大公共安全、重大社会影响、突发事件、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上级安排部署以及企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等特殊情形外,在“企业安静期”时段一般不入企实施行政检查,确需实施的报请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十七)推进非现场行政检查。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手段,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进行非现场行政检查,减少入企现场检查频次,提高行政检查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能够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且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十八)推行“扫码入企”机制。根据上级安排,在“扫码入企”机制建立后,各行政执法单位入企行政检查时,要扫描专属二维码,将行政检查主体、人员、内容、结果等数据实时上传至信息系统,加强对执法扰企行为的预警、制约和监督,实现行政检查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十九)探索涉企行政检查经济影响评估。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充分分析、评估行政检查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防范和降低行政检查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负面影响,激励和促进企业合法经营。(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二十)强化行政检查信息化监督。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对接全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将行政检查和“扫码入企”纳入平台管理,明确行政检查主体、事项、依据、标准、计划、频次上限、裁量权基准、专属二维码等信息,强化对行政检查行为的监督。推进行政执法数据互联互通,实现行政执法数据资源的有效整合、共享和交换,打通平台,破除壁垒。加强行政检查等相关执法数据的统一归集、统计分析和建议收集,将行政检查频次纳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强化对行政检查全程监督,对普遍、高发问题进行及时监督,对行政执法单位受理和处理企业投诉举报情况进行重点监督。(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二十一)创新行政检查监督方式。要有机贯通纪检监察、法治督察、政府督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各类监督方式,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监督渠道信息共享合作机制,发挥好工商联等团体组织在企业反映问题线索方面的作用,形成整体监督合力。建立健全行政检查责任追究、尽职免予问责机制,既严格问责追责,又有效保护行政执法人员担当作为。(牵头单位:市纪委监委、市政府办、市行政审批局、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二十二)严肃责任追究。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加大对涉企行政检查的监督力度,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检查、未按照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实施检查、未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等检查不规范的,要及时查处,并责令改正。对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乱检查的,对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开约谈;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单位:市纪委监委、市政府办、市行政审批局、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狠抓责任落实。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到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对于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将涉企行政检查作为本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核心任务来抓,将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与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深度融合、同步推进。要按照《实施方案》,紧密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建立工作台账,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形成任务清晰、责任到人的工作推进机制,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二)强化组织领导,凝聚工作合力。市司法局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构建起职责清晰、运转高效的工作格局,确保《实施方案》中的各项工作措施精准落地、取得实效。
(三)加大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和典型经验。要通过举办政策解读会、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提高企业和社会各界对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知晓度和参与度。要及时报道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工作成效,展示工作亮点和创新做法,增强企业和社会各界对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信心。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于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解答处理,切实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四)按时报送材料,形成长效机制。
1.阶段性工作情况。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完成阶段性工作,于2025年5月20前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司法局。主要包括以下四项:
(1)制定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并建立台账;
(2)制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3)收集整理本领域涉企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
(4)阶段性工作总结。
2.常态性工作情况。各行政执法单位于每月5日前,向市司法局报送以下材料,由市司法局汇总整理后,向市政府报告:
(1)上月涉企行政检查开展情况,包括检查时间、企业名称、发现问题及处理等,要有具体数据;
(2)本月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包括行政检查的事项、方式、对象、时间及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是否超出年度频次上限等;
(3)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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