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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侯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 引 号: | |
| 标 题: | 侯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侯马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5-10-28 |
| 文 号: | 侯政办发〔2025〕27号 | 发布日期: | 2025-11-03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主 题 词: |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侯马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侯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5〕3号)《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18〕72号)《临汾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临社救办发〔2015〕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救急难的原则;
(二)应救尽救的原则;
(三)公开公正的原则;
(四)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 临时救助实行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市民政局统筹做好全市临时救助工作,卫健、教体、财政等部门主动配合,密切协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临时救助对象的分类
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困难情形实施分类救助,具体分为四类:
第一类: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供养人员。
第二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及防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
第三类:除一、二类对象以外的因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我市户籍人口。
第四类:困难发生在我市辖区内的其他流动人口。
第七条 临时救助的类型
临时救助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和支出型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第三章 救助方式与标准
第八条 临时救助以救急救难为主,一般为一事一救,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享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
第九条 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必须是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的结算开户账号。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发放程序,建立工作台账。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第十条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
(一)以家庭为单位的救助
1.急难型救助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含1人及以上),经公安机关认定无肇事方承担责任或肇事方无力承担费用的,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第一、二类救助对象,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10000~20000元,由于特殊情况,救助金额需在20000元以上的,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第三类救助对象,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10000元;
第四类救助对象,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2000元。
(2)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非主要劳动力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无肇事方承担责任或肇事方无力承担费用的,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第一、二类救助对象,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10000元;
第三类救助对象,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5000元;
第四类救助对象,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2000元。
(3)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财产重大损失达20000元(含)以上,经公安机关认定无肇事方承担责任或肇事方无力承担费用的,分别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财产损失在20000元(含)以上50000元(不含)以下的,第一、二类救助对象,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2000~5000元;第三类救助对象,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2000元。
财产损失在50000元(含)以上100000元(不含)以下的,第一、二类救助对象,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5000~10000元;第三类救助对象,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3000~5000元。
财产损失在100000元(含)以上的,第一、二类救助对象,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10000~20000元,由于特殊情况,救助金额需在20000元以上的,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第三类救助对象,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5000~10000元。
第四类救助对象,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1000~2000元。
2.支出型救助
支出型救助只适用于本办法中第一、二、三类家庭。
(1)医疗支出型困难对象。指因家庭成员患病,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各类商业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较大,家庭基本生活仍然无法得到持续和保障的困难家庭,原则上年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
第一类救助家庭个人自付部分予以全额救助;
第二类救助家庭个人自付部分的20%予以救助;
第三类救助家庭个人自付部分的10%予以救助。
(2)其他支出型困难对象。指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第一、二类救助对象:
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专、本科学生(不含研究生、军校生、免费生)就读期间,无力承担就学相关基本费用,按照每名学生每年3000元救助(享受其他部门救助的除外);
接受普通公立性质的高中、中专、学前教育期间,无力承担就学相关基本费用,按照每名学生、幼儿每年500~1000元救助;
其他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救助标准为2000元以内。
(二)以个人为单位的救助
临时救助以个人为单位申请的,根据其发生困难的程度,分别按照1倍、2倍、3倍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发放标准和困难持续时间发放救助金:
刑满释放人员和安置帮教对象生活有困难的,按照个人对象实施救助;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按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有关规定予以救助;
(此条文中困难群众的困难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计算,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特殊情况的救助。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会议研究,上级分管领导同意,可适当提高救助额度予以救助;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性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四)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统一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临时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办理程序按照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实施。
(一)申请受理
1.自行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街道)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所属的乡(街道)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街道)应当协助其向市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
2.主动发现受理。乡(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街道)或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审核
1.一般程序
乡(街道)受理申请后,在侯马市民政局指导下,在村(社区)委员会的协助配合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形成审核意见,经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报请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2.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街道)、市民政局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三)审批
救助金额在1000元(含)以下的,由市民政局委托乡(街道)审批发放,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乡(街道)签署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未予批准的,说明原因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申请所需材料
(一)由申请人书写的申请书(要写明申请原因)一式两份,由户籍所在村(社区)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户口簿或居住证明、身份证,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供养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及防返贫监测对象证明或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三)印证资料两份。如:因病造成困难的,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票据或医疗费用证明材料;因病无住院治疗费的,提供需住院的证明材料;因家庭突然遭遇的重大事故等造成困难的,提供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或能证明家庭生活突然陷入困境的其他材料;因子女非义务教育阶段费用造成困难的,提供子女学籍或学费证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证件、票据同时提供复印件存档,原件受理审核后返还。
第五章 管理保障
第十三条 各乡(街道)要加强临时救助的档案管理,将救助对象审批资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会议纪要、公示照片等纳入归档范围,确保归档资料完整齐全,方便查询利用。并及时做好统计台账和山西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的录入工作。市民政局应履行监督职责,强化统筹指导,确保临时救助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 各乡(街道)要以“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协调机制,切实履行困难群众救助事项“首问负责制”,不断优化社会救助受理、转办、转介、反馈等工作流程。依托乡(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持续健全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报告机制,“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推进资源统筹,提升救助效益。
第十五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困难家庭和个人应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并接受民政部门的调查。对不配合民政部门调查或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的不予救助。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由民政部门决定停止临时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工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乡(街道)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民政部门负责制订工作计划、核定确认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和日常工作的规范管理及协调各部门专项救助;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快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建设;教体部门负责完善实施学生资助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强和完善住房救助制度;人社部门负责完善实施就业救助政策;财政部门负责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司法机关负责提供司法援助,司法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援助;残联负责残疾人的康复救助;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众落实相关扶贫政策;财政、审计、纪委监委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工作需做好与城乡低保制度、低收入家庭信息核对机制及其他各项救助制度的衔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颁布实施后,因上位法修订或上级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办法与上位法或上级政策冲突,应以上位法或上级政策为准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侯马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文件解读:侯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侯马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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