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侯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侯马市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3-11-27    来源:侯马市人民政府
【字体: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侯马市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21年5月18日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侯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侯马市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我市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城边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村民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农村住房的规划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自建房,是指由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以户为单位申请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规划管理,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村庄规划或者乡国土空间规划、农村街道办事处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对农户申请自建房的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作出审批的行为。

第五条  农村自建房实行宅基地审批与建房规划审批合并办理。

第六条 乡人民政府、农村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办”)是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的实施主体;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办领导下,对农村自建房规划申请进行初审并提供审批手续办理指导或者代办服务。

第二章规划管控

第七条  农村自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办国土空间规划);位于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的农村自建房,还须符合相关专项规划。

第八条  农村自建房选址原则应当避让地质灾害区、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严禁切坡自建房。

第九条  因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重大项目建设以及人口流失特别严重,拟实施搬迁撤并的村庄,应当严格限制建房活动。

第十条  农村自建房规划设计要求:容积率≤1.2;层数:1-2层;高度:首层≤3.9米,二层≤3.6米;屋面形式宜采用坡屋顶,颜色以红褐色或灰色为主;建筑位置由村民委员会在乡、办指导下结合本村实际确定;建筑风格宜“一村一貌”。

第十一条  农村自建房设计图纸由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n套标准设计图纸,由申请人根据建筑位置选择。

第三章申请及审查验收

第十二条  新申请宅基地自建房规划审批的,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时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对原有合法来源宅基地上村民住房改建、扩建和翻建的规划审批,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应当书面向乡、办承诺该建筑物符合本村村庄规划的设计要求,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规划审批重点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建房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拟建房相邻权利人的意见,是否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等。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乡、办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建设管控要求。

第十五条  乡、办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个部门联动的农村自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实施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

第十六条  乡、办负责制定农村自建房竣工规划验收流程;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部门进行验收。村民自建房竣工后,应当在30日内向乡、办申请竣工规划验收;乡、办出具规划验收合格意见,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依据。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乡、办和村民委员会建立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事项公开制度,将村庄规划或者乡、办国土空间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承诺事项、投诉举报方式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栏等场所进行主动公开。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村民自建房规划审批和承诺事项的监督实行村民自治管理,并纳入村规民约。通过村民自治无法解决的,及时报乡、办。

第十九条  乡、办应当加强对村民自建房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置涉及村民自建房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第二十条  村庄规划或乡、办国土空间规划未经批准的,暂不实施规划审批,可按本细则第十条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建房。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组织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集中建房的规划审批,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侯马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样表)

附件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样表)

姓 名


地址


电话


身份证号


委托

理人


联系电话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地址


建设规模

建设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高度、层数

建筑结构




申请理由


申 请 人

                              签章:                         

                                                    年  月  日

村  委  会  

意   见

签章:

                                                    年  月  日  

乡(办)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

1.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或批准文件的,将依法予以撤销。

2.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人可以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文件解读:侯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侯马市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手机端入口

关于我们 网站声明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主办: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版权所有 

承办:侯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晋ICP备11001650-1号  网站标识码:1410810005

涉密文件严禁上网

侯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示:使用大于1366*768分辨率/IE10.0或以上浏览器可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

晋公网安备 14108102000039号

适老化无障碍服务认证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