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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侯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11140981012790572U-2/2021-00064
标     题: 侯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储售煤场规划和管理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1-10-27
文     号: 侯政办发〔2021〕75号 发布日期: 2021-11-05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主 题 词: 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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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储场规划和管理

通  知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全市储售煤场安全、环保和经营管理,依法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切实改善大气环境,促进全市煤炭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储售煤场地有序管理通知如下:

一、强化储售煤场地布局规划管理

鉴于2020年底我市已实现清洁取暖全覆盖,全市范围内均按照“禁煤区”要求管控民用散煤,煤炭消费结构发生改变的现状,结合当前我市煤炭消费主要是重点工业企业用煤,特别是热电联产企业保供暖、保供电用煤实际,进一步科学合理布局规划储售煤场地。“十四五”期间,将原《侯马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储售煤场地布局规划管理的通知》(侯政发〔2017〕33号)文件中全市储售煤场地布局规划“原则上设立10个储售煤场”调整为“以工业用煤供应为主,保留7个储售煤场规划,取消民用散煤供应布局规划”。

二、强化储售煤场经营监管措施

(一)能源局要严格审查煤炭经营资格,认真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进一步加强储售煤场地布局管理,督促全市范围内申请储售煤场经营资格的煤炭经营企业及相应设立的储煤场,严格遵守《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3号令)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的规定,做好储煤场告知性备案工作。同时指导各煤炭经营企业及其储售煤场,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在特殊情况下、冬季用煤高峰期和“两节”期间,全市重点行业、热电联产企业工业用煤出现供应紧张时,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服从大局,认真对待地销煤炭的供应工作。严禁囤积居奇,哄抬煤价,坚持“先市内、后市外”和“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原则,优先全市重点行业、热电联产企业工业用煤供应,确保地销煤炭稳定供应和全市经济稳定发展。  

(二)市场监管局要规范煤炭经营行为,确保储售煤场合法经营。按照《侯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侯马市禁煤区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侯政发〔2020〕12号)文件中“全市范围内均按照禁煤区管控民用散煤,所有企业和个人一律不得在我市境内销售民用散煤”的要求,对销售民用散煤的,以及无照经营煤炭行为、擅自变更经营场所、超范围经营的,要依法严厉打击。

(三)临汾市环境保护局侯马分局要严格监督储售煤企业完善环保设施,确保储售煤场扬尘达标。督促各煤炭经营企业及其储售煤场,完善环保设施,安装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洗车平台和喷淋洒水等设施,实现储售煤场全封闭经营,未达到环保要求的一律予以关停。

三、建立煤炭经营违法违规失信名单淘汰机制

严格落实《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3号令)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实行各煤炭经营企业及其储售煤场经营违法违规失信名单制度和退出市场制度。

对列入违法违规失信名单并淘汰退出市场的煤炭经营企业及其储售煤场,分别由能源、环保、市场监管部门牵头,依据各自职责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依法予以取缔。

侯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27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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