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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侯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 引 号: | 11140981012790572U-2/2018-00049 |
标 题: | 侯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侯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18-05-30 |
文 号: | 侯政办发〔2018〕54号 | 发布日期: | 2018-05-3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主 题 词: |
各乡人民政府,上马、张村街道办事处,各村民委员会,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
《侯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侯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2018年5月30日
侯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确认指导意见
为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我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根据《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晋发〔2017〕55号)和《临汾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临发〔2018〕3号)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是稳定完善农村经营体制的需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利于明晰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有利于拓宽农民财产权实现渠道,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切实保护集体经济组员的合法权利,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坚持以户籍登记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村规民约为参考,以履行义务为条件,以民主评议为结果,做到“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确认成员身份。
(二)尊重历史。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在改革开放以前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三)兼顾现实。兼顾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新的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统筹考虑村民的户籍关系、集体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开展成员身份的确认。
(四)程序规范。按照初步认定、成员信息公示、听取群众意见并商议修订、经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公布结果等程序进行,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五)群众认可。组织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成员身份确认遇到的问题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协商解决,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六)一人一处。成员资格一人只能在一处确认,做到成员身份不重复、不遗漏、不错登,防止“两头占”和“两头空”。
(七)坚持市级指导、乡(街道)领导、村级实施相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以行政村为单位,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指导下,乡(街道)政府(办事处)具体负责,由村组织实施。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清查核实以家庭为单位,采取集中登记与定点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基准日的确定
为统一时点界限,便于全市范围内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确定成员身份确认登记基准日,本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登记基准日最后时限不迟于2017年12月31日。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原始取得。通过人口的自然繁衍,祖祖辈辈生活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生育的子女于基准日前户口登记在本村,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合法婚姻关系取得。与本村男性村民依法结婚的女性配偶,以及与本村女性村民依法结婚且符合本指导意见认定条件的入赘女婿,基准日前户口已迁入本村,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收养关系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经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基准日前户口登记在本村,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四)因父或母再婚取得。与继父或继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基准日前户口登记在本村,可取得继父或继母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五)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取得。因政府行政命令或国家政策进行村组搬迁、撤并,通过移民进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人员,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六)协商方式取得。基准日之前,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程序同意履行了加入手续的来自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基准日前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的人员,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死亡时起丧失。
(二)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其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起丧失。
(三)基准日前全家户口迁入设区的城市,取得设区市非农业户籍的人员,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自取得非农业户籍之日,其原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四)已经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县级以上大集体企业(含县级)正式在编的人员,自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县级以上大集体企业(含县级)正式在编人员之日起其原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五)以书面形式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自愿放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自放弃申请公告之日起丧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基准日时户籍在本村的人员可以确认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出嫁到城镇基准日时户口在本村,但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享有本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
(二)本村女性村民嫁到外村或本村男性村民入赘到外村基准日时户口在本村,仍在本村实际生产、生活,并与本村建立生活保障依存关系的,未享有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等权益的。
(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嫁或入赘到其他村后离婚或丧偶基准日时户口迁回本村,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未享有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等权益的。
(四)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女儿招亲的,原则上只确认一个入赘女婿,但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程序确认多个入赘女婿的除外。
(五)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为有儿有女户,但儿子因智力障碍或残疾等原因无赡养能力、由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该女儿招亲入赘的女婿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且未享有其他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等权益的。
(六)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娶进外村的媳妇或招赘女婿,在离婚、丧偶后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未享有嫁出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等权益的。
(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娶进外村的再婚嫁入女或入赘男,未享有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等权益的。
(八)再婚嫁入女或入赘男合法生育的未成年子女随其户口迁入本村,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父或继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未享有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等权益的。
(九)原本村村民纳入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等在编人员后,因违法或违纪失去公职,没有其他社会保障来源基准日时户口迁入本村,且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虽然基准日时户籍在本村,但不予确认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已经纳入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县级以上大集体企业(含县级)正式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
(二)自户口迁入时起,未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以及没有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形成较为固定并且具有延续性联系(即寄居户、空挂户)的人员。
(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出嫁或男性成员入赘到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已享有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在基准日之前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户口迁回本村的,其本人及配偶、子女不予认定。
(四)在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的再婚嫁入女或入赘男及其随迁子女不予认定。
(五)20世纪,原本村村民的子女在其父或母退休(退职)后顶替接班的。
(六)20世纪,原本村村民为了使生活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子女顶替接班,进行户籍交换而“非转农”,退休回本村居住生活的退休人员。
(七)基准日前,原本村村民移居海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并取得所移居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权或国籍,但未注销户口的。
(八)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以认定的人员。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基准日时户籍不在本村的人员,可以确认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犯罪入狱刑满释放后回原籍地实际生产、生活,其户口因特殊客观原因无法回迁本村,且没有其他社会保障来源的。
(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军入伍,在基准日前户口迁往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已在部队提升为军官的人员、正在部队服役十二年以上的士官除外)。
(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判刑,在基准日前已注销户口的尚在“两劳”或服刑的人员。
(四)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经商务工、购房、子女读书等原因将户口从本村迁出的,未纳入城市居民保障体系的;在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读时户籍迁入就读学校的)。
九、工作流程
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首先成立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组,并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成员身份确认。
(一)成立机构。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组,具体负责成员身份确认工作。
(二)发布公告。各村发布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基准时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
(三)制定办法。根据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会计参加),参照市成员资格确认指导意见,结合各自实际,采取“一村一策”,制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公示7个工作日,并报乡(街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四)摸底登记。全面开展人口调查摸底,理清农村户籍人员与居住人员及挂靠人员的状况,进行分类登记造册。
对人口情况进行初步登记,收集整理村民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真实性审查,成员资格实行实名登记制度,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村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组对成员身份进行初步认定,建立成员基础信息,由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初审;最后,根据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结合摸底登记表,进行入户确认,经户主在摸底登记表上签字认可。
(五)公示确认。初次公示:对初步认定的成员信息基础登记册进行公示,并收集整理群众反馈的意见。审核公示:将成员身份确认结果进行公示(每次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对成员进行造册登记,并将所有公示内容的影像资料等材料存档备案。
(六)上报备案。全面收集成员身份确认的有关会议记录、实施办法、公示材料、相关证明材料、成员名册等重要资料,整理成册,归档留存,成员名册报乡(街道)和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十、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乡(街道)、村要成立相应工作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抽调专门人员组建指导协调机构,制定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妥善协调处理因成员资格确认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任务按时顺利完成。
2.加强宣传引导。各乡(街道)、村要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舆论宣传,引导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确保过程公开透明。
3.妥善化解矛盾。对成员身份认定过程中涉及特殊人员认定问题,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反映和解决问题,按照“一村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依靠群众,用群众容易接受的办法,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渠道妥善化解,原则上小矛盾不出村,大矛盾不出乡(街道)。
4.规范档案资料。确保成员确认过程全程留痕,每个会议都要有会议记录及参会人员签字,并形成图片资料;每次公示要形成图片资料留存。
5.严肃工作纪律。乡(街道)、村党员及干部在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中要严格工作程序,遵守工作纪律,对作风不实、措施不当、违背政策、导致村民上访和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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