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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侯马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11140981012790572U-1/2023-00013
标     题: 侯马市人民政府 关于向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第二次下放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 成文日期: 2023-09-18
文     号: 侯政发〔2023〕13号 发布日期: 2023-09-3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主 题 词: 行政执法权
【字体: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向基层延伸,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的要求,将县级人民政府部门55项行政执法职权交由能够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行综合行政执法。2022年11月,在征求11个行政执法部门(机构)、8个乡(街道)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42项行政职权下放至乡街道行使。2022年11月28日,市政府下发《关于向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侯政发2022〕10号,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随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市乡(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环境逐步改善。经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由生态环境部门行使的1项职权,即“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处罚”,交由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并由其依法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为避免出现职权下放后乡(街道)无法有效承接、违法行为不能得到惩治等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应就下放职权的行使,对各乡、街道全部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并结合行业特点,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各乡街道也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下放职权接得住、能落地。同时,各街道要继续推行“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执法模式,执法中如需帮助支持,应及时通知有关执法部门。

附件侯马市人民政府下放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政执法职权目录(第二次)

侯马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侯马市人民政府下放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

行政执法职权目录(第二次)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

类型

职权依据

主管部门

1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省生态环境厅

文件解读:侯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第二次下放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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