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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临汾市关于发放高龄津贴有关要求,根据《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晋民发〔2023〕49号)《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龄津贴发放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晋民函〔2024〕8号)和《临汾市民政局 临汾市财政局 临汾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全面建立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临市民发〔2024〕9号)要求,健全我市高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增进高龄老年人福祉,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为我市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主体、对象及标准
(一)发放主体。统一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二)发放对象。具有侯马市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均按照所在年龄段享受相应补贴。年龄以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高龄津贴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发放标准。根据省、临汾市有关规定,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按照“量力而行,稳步提高”的原则,结合实际科学合理确定侯马市高龄津贴标准,并根据上级要求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具体为:80周岁(含)到89周岁(含)的老人每人每月80元,90周岁(含)到99周岁(含)老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300元。
二、发放管理
(一)确定发放对象。高龄津贴依托村(社区)摸底排查、调查核实后建立高龄老年人管理档案,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形成发放对象名单。符合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条件的,由高龄老年人本人或直系亲属到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进行申报,如高龄老年人本人不能办理申请手续且无直系亲属的,可由所在地村(社区)指定专人代申报人办理。高龄老年人居住地和户籍地分离的,以户籍所在地为准;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津贴发放对象台账。
(二)初审程序。在村(社区)摸底排查的基础上,收到高龄老年人印证材料后,启动核查工作。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建立高龄老年人管理档案。由村(社区)在确认表上提出初审意见,上报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审核程序。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村(社区)报送的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形成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对象审定花名册(附件2),报送市民政局;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报人作出书面说明,保障高龄老年人的知情权。
(四)审批程序。市民政局对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材料进行审批,按照发放模板录入系统,生成高龄津贴发放对象花名册,并依托信息化手段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发放对象。
(五)建立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增减机制。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每月5日前向市民政局上报上月符合条件的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对象审定花名册(附件2),同时对增加或减少的要及时报送增减表(附件4)。高龄津贴因年龄变化需要调整发放标准的,由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填报增减表(附件4)。
(六)明确发放及停发时间。高龄津贴发放实行户籍地管理,原则上按月发放,达到年龄条件的当月享受津贴。发放对象去世或户籍迁出的次月停止发放。高龄老人亡故后,由受托人(子女或家属)和所在村(社区)于老人亡故后应及时向所在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告,津贴于次月停发。受托人(子女或家属)不及时报告,套取相关津贴的,会同有关部门将受托人(子女或家属)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并追回套取资金。
(七)统一发放方式。高龄津贴统一通过惠民惠农“一卡通”平台发放,各部门要统筹协调、加强合作,完成“一卡通”平台信息录入、发放工作。
(八)变更及终止情况。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公安部门每月提供的户籍迁移信息,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户籍迁出本市的,从户籍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老人户籍迁出后再次迁入本市的,可以按照程序重新办理高龄津贴。因老人个人情况变化导致高龄津贴变更或者停发的,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告知老人(或子女)高龄津贴变更、停发的理由和依据,保障老人的知情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将高龄津贴发放工作作为年度重点任务,做到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局等部门负责依法提供相关数据信息,协助市民政局开展老人信息查询核实比对等工作,为高龄津贴发放业务提供支持。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高龄津贴的发放管理,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宣传工作,做好高龄津贴发放的受理、调查、审核、增减变化工作,保障高龄津贴及时、准确发放。各村(社区)要协助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对高龄津贴发放对象要及时发现、动态上报、办理增减。
(二)强化监督管理。市民政局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加强对高龄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对于违规发放的高龄津贴予以追回。从事高龄老人津贴审核发放的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发放高龄老人津贴,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老人或其家属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老人津贴,经查证属实后,按有关规定追回非法获取的高龄老人津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杜绝以任何理由向老年人或老年人家属巧立收费项目等违规行为,原则上不得要求老年人到指定地点进行认证核查。同时,要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档案管理、信访投诉处理等制度,按要求及时、足额、准确发放,做好老人个人信息保密工作,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三)加大宣传力度。市民政局要组织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张贴海报、转发微信群等方式,对高龄老人津贴政策、程序、申报、认证、政策咨询电话等内容进行广泛宣传,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保障居民方便理解政策,真正做到让群众知标准、明手续、晓流程。同时,通过走访慰问、公益活动等形式,不断拓展高龄津贴政策宣传范围,确保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面了解政策、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进行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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