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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侯马市东艳菜摊经销(豆芽)不合格 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11-30    来源:侯马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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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平台领取的豆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8月2日抽自侯马市东艳菜摊经营的豆芽,经太原海关技术中心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苯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十一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9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检单位立案调查。经查,侯马市东艳菜摊经营的豆芽从路边处不认识的人处购买的,购进的豆芽4公斤 ,货值11元;抽样2公斤,剩余的已销售完,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 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 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 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蔬菜的违法行为。

构成了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事实。具体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6元。2.罚款人民币300元。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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