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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马市水务局行政执法目录清单

2024-10-22    来源:侯马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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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马市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李建辉15934522707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事项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行为的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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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大坝坝顶兼做公路行为的批准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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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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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围湖造地、围垦河道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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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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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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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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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责令限期拆除或封闭逾期不履行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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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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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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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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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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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擅自改变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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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对擅自为未办理取水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凿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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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逾期不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的处罚;对地下工程建设应当于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备案而未备案的,或者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定期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而未报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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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应当备案而未备案,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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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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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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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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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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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对在(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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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对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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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对拒不服从抗旱统一调度和指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六十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抗旱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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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六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抗旱条例》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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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六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抗旱条例》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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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对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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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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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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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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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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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对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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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地方法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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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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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逾期不缴纳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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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对生产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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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对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在库区内围垦的;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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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对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未经水工程管理单位批准,种植、放牧、堆放物料、修造建筑物;在坝顶、堤上行驶履带拖拉机和载重车辆;在通讯、电力专用线路上架线和接线。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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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对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未经水工程管理单位批准,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挖窑、葬墓及其他采挖活动;毁坏、盗窃水工程的物资、器材、设备;抢水、霸水和偷水;在水工程的水域内炸鱼;滥伐树木、损坏植被;破坏水源,污染水质;妨碍水工程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公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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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对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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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对在黄河流域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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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对在黄河流域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未进行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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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对违反《黄河保护法》规定,黄河流域农业灌溉取用深层地下水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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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对违反《黄河水量调度条例》有关用水单位或者水库管理单位虚假填报或者篡改上报的水文监测数据、取用水量数据或者水库运行情况等资料的;水库管理单位不执行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调度指令的;超计划取用水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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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对违法利用、占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逾期不拆除或不恢复原状行为的强行拆除。

行政强制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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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恢复原状。

行政强制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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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治理,逾期委托第三方实施。

行政强制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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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对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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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对在黄河流域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的;在黄河流域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未进行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的,逾期不治理或不采取补救措施代为治理或补救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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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限期拆除或者封闭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未拆除或者封闭行为的强制拆除或封闭。

行政强制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第二款

【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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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水事纠纷行为的调解、裁决

行政裁决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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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违反河道管理经济损失行为的裁决

行政裁决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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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方法规】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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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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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对在水政监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水政监察队伍和水政监察人员的表彰或奖励

行政奖励

【部门规章】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0年水利部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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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对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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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

第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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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取用水计划批准

其他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

【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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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对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备案

其他

【行政法规】

《地下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8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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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核拨

其他

【行政法规】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四十条

【部门规章】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财农〔202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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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水利工程招标备案

其他

【部门规章】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水利部令第14号)第十七条 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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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非公开招标方式批准

其他

【部门规章】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水利部令第14号)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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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对水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三条。

【部门规章】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55号)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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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对水资源利用、开发、节约以及建设取水工程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零四条。

【行政法规】

《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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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对河道、水工程保护范围内开展施工建设、采砂、取土等各类活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零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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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以及涉及水土保持管理活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零四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条、第三十条。

【地方法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

【部门规章】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53号)第三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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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对影响防汛、行洪各类活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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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对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四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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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水土流失危害确认

行政确认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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