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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马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支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侯政发〔2016〕21号
市直各委、局、办、中心(总公司),各相关单位:
《侯马市支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侯马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6日
侯马市支持承接加工贸易
产业转移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更好地承接沿海地区加工贸易产业梯度转移,推动我市经济强市建设,根据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临政发〔2016〕19号),结合侯马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加工贸易产业用地保障力度,优先纳入供地计划并优先供应,对我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用地项目可按不低于相关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加工贸易企业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一年内,按合同约定缴纳余款。我市闲置和存量土地及年度新增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供应加工贸易企业和项目。市政府在土地出让中“零受益”。(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
(二)对我市承接加工贸易项目用地在年计划中单列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在选址阶段就跟踪服务,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提前做好耕地补充等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三)对于加工贸易企业,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可按不超过工业项目用地面积的7%配建。(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四)建立与转出地政府合作双赢的机制,凡转移和通过“飞地经济”模式引入到我市的加工贸易企业,投产之后产生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可与转出地政府、转出园区协商在一定期限内按一定比例返还,最高不超过50%;对转移到我市的加工贸易企业和新设立的加工贸易企业,自企业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市财政最大限度给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市财政,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五)对转移到我市的加工贸易企业,对企业转移过程中产生的搬迁费用采取一事一议给予定额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支持我市加工贸易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七)设立市级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引导资金300万元。专项用于扶持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对外贸易,组织开展承接产业转移招商引资活动,奖励承接产业转移工作成绩突出的相关单位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八)加工贸易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参保费用除省财政给予70%的补助外,临汾市财政给予30%的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九)对加工贸易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鼓励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为我市加工贸易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助保贷”业务要向加工贸易企业倾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
(十一)对转移到我市的加工贸易企业入住工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的,根据需要提供标准化厂房以及配套仓储和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前三年免收租金,后两年租金减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十二)鼓励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我省、我市加工贸易企业的产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三)落实好国家及我省减免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发布我市面向加工贸易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和经信局)
(十四)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企业所需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运输、通讯等配套设施,由相关部门优先安排,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优惠。对投资额度大、带动作用强的加工贸易企业给予用电优惠奖励。(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发改和经信局、侯马供电分公司)
(十五)帮助转移到我市的加工贸易企业招工,保障企业用工需求。对承接加工贸易企业用工进行免费培训。支持我市在去产能过程中的转岗工人到加工贸易企业工作,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林委、市科技教育局、市财政局)
(十六)按照国家及我省的统一部署,做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七)对转移到我市的加工贸易企业,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员工享受我市保障性住房政策。(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八)结合我市实际,优先承接服装加工业(含鞋袜加工),鼓励承接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等资金和技术密集型的新兴产业项目,鼓励承接我市具有资源优势和生产基础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禁止承接高污染、高风险行业和落后产能、严重过剩项目。(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招商局、市发改和经信局、市环保局)
(十九)结合我市实际,以新兴纺织城、方略保税物流中心、北方轻工城为重点承接地,引领带动其它各类园区,积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口岸办)
(二十)建立与兄弟县(市、区)间的合作双赢机制。对兄弟县(市、区)引入加工贸易企业入驻我市工业园区的,投产后产生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在三年内按50%比例分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十一)切实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优势和作用,引导加工贸易企业优先向这些区域聚集和发展。同时,鼓励保税、物流等配套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和经信局、侯马海关)
(二十二)积极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全面推进关检合作“三个一”和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简化进出口环节行政审批,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发改和经信局、市商务局、侯马海关、侯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侯马车务段)
(二十三)优先支持产业集群式转移,对有意向转移到我市的加工贸易产业集群,要针对目标区域、目标企业,主动上门招商,市招商局负责广东、福建、浙江区域,市商务局负责上海、江苏、山东区域,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天津、河北、辽宁区域招商,浍南生态工业园管委会负责北京区域招商,确保加工贸易产业集群招商取得实效。对投资大、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社会效益好的重大加工贸易项目和特殊项目,实行“领导包联”、“一事一议”、“一企一议”、“特事特办”。(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招商局、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浍南生态工业园管委会)
(二十四)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服务意识,将工作重心前移,提前介入加工贸易项目,积极指导企业做好土地、环评、项目备案等相关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和经信局)
(二十五)简化加工贸易项目环保报批手续,积极承接办理上级环保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审改办)
(二十六)市政府成立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工作领导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统筹协调全市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工作,研究解决承接过程和项目落地中的重大问题。(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商务局)
(二十七)加强督查考核,将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纳入全市各部门年度招商引资重点工作任务和年度考核目标。建立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督查和问责机制,将各部门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工作进展情况纳入市政府月度经济运行调度会进行通报。对承接产业转移成效明显的部门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的部门,要约谈主要领导,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政策兑现。(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考核办、市商务局)
(二十八)建立吸引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激励机制,对在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非国家公职人员按相关规定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考核办、市商务局)
(二十九)鼓励加工贸易企业科技创新。对获得“山西省创新型企业”称号的加工贸易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科技服务中心、市财政局)
(三十)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参加“山西品牌丝路行”活动,每参加一站给予5万元奖励;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参加“山西品牌中华行”,每参加一站给予2万元奖励;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参加“山西品牌网上行”活动,给予参加企业0.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十一)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电子商务销售活动,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十二)对我市确定的优先和鼓励承接产业链引进的非加工贸易项目,比照上述政策措施执行。(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十三))本政策措施由市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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