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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马市新田乡村e镇领导小组办公室
侯马市商贸服务中心
二〇二三年
为实现“侯马e购”区域公用品牌产品合理化、规范化、标准化,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凡入驻“侯马e购”区域公用品牌产品均需自觉遵守本管理制度条款。
侯马新田乡村e镇区域公用品牌:侯马e购
侯马e购宣传语:侯马e购,真的很嗨
以下是侯马五大产业公用自主品牌
侯马市非遗产业公用品牌:侯马·非遗文创
非遗文创·宣传语:在侯马,千年美学大放e彩
侯马市蜂蜜产业公用品牌:侯马·蜂蜜
蜂蜜·宣传语:挑南北东西,采天下好蜜
侯马市东庄米醋产业公用品牌:侯马·东庄米醋
东庄米醋·宣传语:非遗醋,香千年
侯马市辣椒产业公用品牌:侯马·辣椒
辣椒·宣传语:侯马辣,辣味就对了
侯马市服装产业公用品牌:侯马·服装
服装·宣传语:侯服天下
以上品牌在本办法中统称“公用品牌”。
第一条,侯马市新田乡村e镇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侯马市商贸服务中心注册侯马新田乡村e镇区域公用品牌,商标主体归属侯马市商贸服务中心,侯马市商贸服务中心负责公用品牌的授权管理工作和运营工作并报侯马市新田乡村e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条,公用品牌使用遵循自愿申报、无偿授权、被授权主体遵守规范、接受监督原则。公用品牌授权坚持控量、择优原则。
第三条,公用品牌产品准入标准
申请使用公用品牌的主体须符合以下必要条件:
(一)必须是依法登记注册地在侯马市范围内或在侯马境内注册经营或设立分公司/事业部/营销中心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侯马市内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等),且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工厂)或经营场所;
(二)产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令禁止假冒商品、伪劣商品、过期商品、走私商品及国家明令禁止交易的商品;
(三)产品生产、加工、包装等各个环节,必须保证环境安全、干净、整洁,无污染;
(四)产品必须严格遵从对应行业生产制造标准,符合规范要求,杜绝糊弄消费者的行为;
(五)产品入驻时,需提供与产品相关的材料,包括不仅限于产品介绍、产品图片、成本价格、市场价格、相关荣誉证书、产品相关认证与资质、品牌简介、线上销售渠道状况等(若有相关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
(六)代理商入驻品牌,需提交带有生产厂家签章的授权文件或销售协议;
(七)产品品类包括不仅限于农产品、食品、工业品、工艺品、特色产品、创意产品等;
(八)食品类产品经营加工主体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加工;
(九)产品近三年来无质量安全事故,未被消费者投诉或被媒体曝光。
申请使用公用品牌的主体须符合以下至少两项条件:
(十)侯马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不低于30%的企业;
(十一)农产品品类需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任一认证且在有效期内,或产品达到以上同等质量要求;
(十二)产品拥有自主品牌,产品具备相应的生产和质量标准;
(十三)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山西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等称号;
(十四)获得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或“老字号”等称号。
使用公用品牌,具备条件者可向侯马市新田乡村e镇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获得授权才可以使用。
第四条,申请流程
(一)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交申请主体的基本资料,提供相关证件、证明(包括身份证、营业执照、产销能力和规模、产品取得的各种质量认证、荣誉等材料)的复印件。
(二)资格初审:侯马市商贸服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主体的材料审查工作,审查通过的,进入现场审核环节。审查不通过,如需补充材料的,及时将需补足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主体;如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及时退回申请;
(三)现场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主体,由侯马市商贸服务中心组组织材料原件现场审核、企业现场审核;
(四)结果公示:侯马市商贸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报侯马市新田乡村e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将结果公示在侯马门户网站,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五)签订协议:公示无异议后,侯马市商贸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主体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公用品牌授权使用协议。
(六)颁发授权许可使用证书:经公示无异议的经营主体,由侯马市新田乡村e镇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公用品牌授权使用证;
(七)建立申请单位档案。侯马市新田乡村e镇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企业颁发授权使用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侯马市商贸服务中心建立品牌准入主体档案报侯马市新田乡村e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授权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公用品牌的文字、图案或组合,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适用范围包括:
(一)在主营产品的标签、包装、说明书及其他附着物上使用;
(二)在产品展示、推介等活动中使用;
(三)在宣传产品和服务的各类广告中使用;
(四)在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下使用。
第六条,公用品牌标识使用分为“标识领用”和“授权印制”。公用品牌标识领用申请,由侯马市商贸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授权使用单位在印制使用时,须严格按照公用品牌设计图案使用,设计附有公用品牌的包装、标签、广告等情形时,使用者须报侯马市商贸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并备案后,方可自行印制使用,且使用要求包括:
(一)公用品牌使用单位须严格按照注册商标的设计图案使用,不得自行改变该标识的文字、图案及其组合和比例,印刷标识的规格不得小于自身产品商标的规格,且排列在申请产品商标之前或之上;
(二)申请主体持有自身产品商标或“三品一标”标志的,应在产品包装上以母子商标的形式使用公用品牌商标和自有商标或“三品一标”标志;
(三)公用品牌商标原则上印制在产品包装物正(前)面上角。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其他附着物上使用商标,须规范醒目;
(四)公用品牌授权使用期限为1年,到期后如需继续使用,须在授权使用协议终止前30日内向侯马市商贸服务中心申请,申请通过后,续签授权使用协议。逾期未申请的,协议期满后不得继续使用公用品牌。
第九条,公用品牌使用人的义务
(一)自觉维护公用品牌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信誉;
(二)接受侯马市新田乡村e镇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对产品质量的不定期检测和公用品牌使用的监督;
(三)加强公用品牌标识的管理,确保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擅自向他人转让、出售、转借、馈赠品牌使用权,不得擅自许可他人使用;
(四)及时向公用品牌运营机构反馈公用品牌下的产品销售数据、服务信息、品牌产品质量,以及社会人士和市场消费者对该商标的接受度与满意度等。
第十条,侯马市新田乡村e镇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对被授权商品实行动态监管,采取定期检查、产品抽检、溯源管理等一系列监管措施,确保公用品牌产品质量安全。产品每个生产周期至少检查一次,凡是年内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抽检 2 次不合格的,停止使用授权,两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
第十一条,对授权使用公用品牌的产品加强贴标产品的溯源信息管理,保证公用品牌溯源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侯马市新田乡村e镇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要求公用品牌使用人限期整改或取消其使用资格:
(一)擅自改变标识文字、图形等组合和比例,印制标志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按照协议约定,超出许可的产品范围使用标志的;
(三)未建立标志使用台账,标志管理不规范的;
(四)产品未达到相关行业生产和质量标准的;
(五)消费者反映强烈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的情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侯马市新田乡村e镇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取消其品牌使用资格:
(一)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被依法注销的;
(二)所标志的产品生产基地不在侯马市行政辖区内的;
(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四)向他人转让、许可、出售和馈赠标志使用权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品牌形象或声誉的情形。
第十四条,使用主体或产品被取消公用品牌使用许可资格的,须立即停止使用公用品牌标识、包装、广告等。拒不执行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被许可产品因质量问题被曝光的,造成消费者、经营者损失的,由该使用主体承担责任,并追究其损害公用品牌信誉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公共品牌使用被许可人采用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损害公共品牌信誉的,追究其损害品牌信誉的责任。
第十七条,公用品牌使用期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侯马市新田乡村e镇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将撤销公用品牌使用资格:
(一)公用品牌授权使用协议证到期未提出续用申请;
(二)使用人主动向公用品牌领导小组提交书面退出申请;
(三)使用人一年内不参加公用侯马新田乡村e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被发现在公用品牌授权使用产品中存放、使用违禁物品或非法添加剂;
(五)产品被检出农残、抗生素等农业化学投入品含量超标,因产品质量问题被有关职能部门施以行政或刑事处罚;
(六)不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公用品牌;
(七)出现影响公用品牌声誉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被撤销公用品牌使用资格的,侯马市新田乡村e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告知使用人。使用人应立即终止使用商标,剩余带有商标的物料在半月内自行销毁,市场上流通的带有商标的商品应在两个月内撤出市场。
第十九条,对擅自使用、仿冒公用品牌及其他损害公用品牌形象和声誉的,侯马市新田乡村e镇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请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追究其侵权行为和违法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涉及事项,由侯马市新田乡村e镇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公用品牌使用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侯马市新田乡村e镇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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