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平台领取的柑、橘(橘子)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8月23日抽自侯马市范志琴便利店销售的柑、橘(橘子),经中谱检测技术(山西)有限公司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10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检单位并立案调查。经查,侯马市范志琴便利店从河北高碑店农贸市场购进17公斤柑、橘(橘子),货值203.66元。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该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在购进食用农产品时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