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三十二位委员组成的宪法起草委员会,于1953年3月完成宪法草案。彭真作为宪法研究组和宪法小组成员,参加了宪法的起草工作,并组织北京各界、各阶层和民主党派人士对宪法草案进行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全国共有1.5亿多人参加讨论,收集意见138多万条。最终在1954年9月,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体代表认真讨论后,于9月20日一致通过。
1954年9月17日下午,彭真在大会上作《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发言。在发言中,他就宪法确定的“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作了深刻阐述。他说:
“我们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和资产阶级类型的宪法不同,它是完全为了人民的,是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合法的利益,是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武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不管是属于什么民族、种族、性别和职业,不管是什么社会出身,信仰不信仰宗教或者信仰什么宗教,也不管是不是共产党员,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有多高的地位,有过多大的功劳,都应该无例外的遵守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口号,在资本主义国家中,是不可能实行的,那里的劳动者,不可能同资产阶级在法律上获得实际的平等地位。因此,这个口号,在那里只不过是资产阶级欺骗劳动人民、麻痹劳动人民的谎话,是有名无实的‘民主’的幌子。在我们这里就根本不同,我们的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国家,我们全体公民在法律上平等,应当是,也必须是全体人民、全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实际行动的指针。在我们这里,不允许言行不符,不允许有任何超于法律之外的特权分子。我们全体公民和所有的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都必须严格地遵守宪法,都必须用宪法规定的标准来检查我们的思想和行动,并且和一切违法现象进行斗争。”
彭真的发言全面、深刻地阐述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着重分析和批判了各种企图超越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思想,鲜明的提出了国家工作人员、共产党员和各级国家机关都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观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在他的回忆文章中说:“今天重读这个发言,仍然感到它有很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
在这次会议上,彭真当选为副委员长兼秘书长。从此,彭真担负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的重任,为建立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开始建立社会主义法治不懈地努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