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侯马市减轻企业负担促进
工业稳定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
侯政发〔2015〕17号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委、局、办、中心(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稳定运行的若干措施》(晋政发〔2015〕11号)及《临汾市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稳定运行的若干措施》(临政发〔2015〕11号)精神,积极应对工业经济严峻复杂形势,全力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困难,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推动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市政府研究制定了《侯马市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稳定运行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侯马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8日
侯马市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稳定运行的
若 干 措 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稳定运行的若干措施》(晋政发〔2015〕11文件精神,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工业稳定运行,提出以下措施:
1.消、承接本级涉企行政权力事项47项。其中:取消19项、承接28项。
(牵头单位:市编办)
2.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物价办、市地税局)
3.消铁路护路联防费。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政法委、市物价办、侯马车务段)
4.消文化市场证照工本费。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文广新局、市物价办)
5.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物价办)
6.消营运车辆管理IC卡工本费。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物价办)
7.停征收缺建绿地补偿金。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物价办)
8.停征收临时占用绿地费。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物价办)
9.范超计划用水加价费,统一纳入水价管理,不苒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牵头单位:市物价办;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10.货运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实行阶段性优惠。高速公路货运车辆高速通行费优惠l2%;对使用ETC卡缴费的货运车辆优惠17%;对持有《超限许可运输证》的超重车辆,超重在100%以上的部分,其道路补偿费最高征收系数由16倍降为4倍。(执行期限:2015年4月1日—2016年4月1日)
(牵头单位:侯马高速公路收费站;配合单位:市物价办、市财政局)
11.消征收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办)
12.征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对报检的所有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境检验检疫费。
(牵头单位:侯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单位:市物价办)
13.征出口企业签发各类原产地证书费和产地证书工本费,包括一般原产地证书和优惠原产地证书。
(牵头单位:侯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单位:市物价办)
14.停征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
(牵头单位:市质监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办)
15.征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计量考评证书费、计量考评员考核费、计量授权考核费等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牵头单位:市质监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办)
16.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现有标准降低2 0%执行。
(牵头单位:市物价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质监局)
17.收丢失检定证书补发费。
(牵头单位:市质监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办)
18.费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免费为企业办理特种设备人员作业证书。
(牵头单位:市质监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办)
19.消征地管理费,对小微企业免征土地登记费。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办)
20.征小微企业环境监测服务费。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办)
21.征小微食品医药企业药品注册费、药品保护费、登记费、新药开发评审费。
(牵头单位:市食药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办)
22.征小微企业房屋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办)
23.征小微农业企业检疫费、农药兽药注册登记费、农机监理费。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办)
24.征小微林业企业森林植物检疫费、林权勘测费(含林权证书工本费)。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办)
25.缴2015年度资源价款,缓缴价款并入2016年度当期合并缴纳,在缓缴期内,企业承担资金占用费用,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26.属国有企业免缴2014年度国有资本收益金。
(牵头单位:市国资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27.续减半收取煤炭交易服务费。
(牵头单位:市物价办;配合单位:市经信局)
28.级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项目评估工作,所需费用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解决。
(牵头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
29.彻执行《省减负60条》,实行工业用水限价。(执行期限:2015年4月1日—2016年4月1日)
(牵头单位:市物价办;配合单位:市水务局)
30.015年度困难企业继续缓缴五项社会保险。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31.低失业保险费率,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降至1.5%,个人缴费比例由现行的l%降至0.5%。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32.低全市企业的生育保险费率,由现行的0.8%降至0.5%。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33.止征收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地税局)
34.消、规范22项金融机构业务收费。
(牵头单位:市银监办)
35.立新兴产业扶持机制,鼓励引导政府、企业、个人资金共同参与,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壮大。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等)
36.立市级小微企业扶持基金,按市场化运作方式,促进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37.真落实省政府特别流转金投资期限延长为l0年的具体措施。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等)
38.续实施小微企业“六补一缓”政策。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39.过“七补一贷”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40.予创业园区建设和创业孵化基地场租补贴。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41.予企业新招用人员组织培训以及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42.极创建人才培训评价试点企业,给予试点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43.给予部分并轨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44.2015年度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45.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从2015起,为实施兼并重组、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以及其他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发放稳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50%,稳岗补贴政策执行至2020年底。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46.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47.加大对电子商务平台的扶持力度,设立市级扶持基金。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48.加大商贸加工业扶持力度,提高“助保贷”规模。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招商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49.积极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上市,对当年完成上市的企业由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贴。
(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50.对当年被评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贴。
(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51.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工业项目按照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52.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低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工业项目按照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53.支持企业利用已有存量土地和原厂房兴办商务和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物品储运、鲜活农产品销售等服务业。支持利用工业、仓储等用房、用地兴办符合规划的服务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对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行业目录的工业用地,可以采取先租赁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54.对于银行贷款承诺、融资意向书、资金信用证明等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不再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
(牵头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
55.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试点工作。
(牵头单位:市编办、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
56.推行国、地税联合办税,推动联合办税服务厅互设窗口,提高办税效率。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强化监督考核,确保减免到位、抵扣到位、退税到位。
(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57.加大政府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力度。对持续不开展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引导和促进其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争取通过财政增资、吸引民间资本等多种渠道,做大做强融资性担保公司。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银监办)
58.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选择发行股票、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融资品种,通过资本市场募集项目建设资金,优化企业债务结构。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
59.实施中小微企业成长工程,推进“助保贷”等融资模式,建设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基地。
(牵头单位: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60.加快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服务平台向企业全面开放。
(牵头单位:市科技服务中心)
61.为全市省级外贸基地公共服务平台争取省级部门的资助,带动企业投入,提升外贸基地公共服务水平。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62.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力促通关便利化。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货物入区时预检验,当货物实际出区进口时不再实施检验,实现“一次报检、检验、放行”;对进出口企业实施报检、通关、产地证无纸化操作;扩大实施晋津、晋鲁出l:3直放和进口直通企业范围,与口岸建立一体化通关机制;加强出口产品日常监管,减少抽批比例,提高电子监管放行速度;帮助企业申请实施“通报、通检、通放”,实现“就近报检、就近检验、就近放行”;实施“全天候”“无假日”预约报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及时办结。
(牵头单位:侯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63.促进中小企业加速壮大,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拟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当年度新增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牵头单位: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64.取消用电企业停产或减产期间暂停或减容期限限制。正常生产客户减容最短时限由不得少于6个月下调至1个电费结算周期;取消正常生产客户暂停用电时间期限限制;减容期满后的客户以及新装、增容客户,由2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调整为半年不得办理减容或暂停。(执行期限:2015年4月1日—2016年4月1日)
(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物价办、国网侯马供电公司)
65.新增电力用户缓交临时接电费。(执行期限:2015年4月1日—2016年4月1日)
(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物价办、国网侯马供电公司)
66.对焦炭、金属矿石、钢铁及有色金属、水泥、粮食、鲜活等l0类铁路运输货物,执行普惠运价。
(牵头单位:侯马车务段)
67.对集装箱装运煤块、焦炭严格执行“一口价”优惠运价。
(牵头单位:侯马车务段)
68.对一定时期内连续稳定发送需求或一次运量较大的铁路运输客户,执行运价优惠。
(牵头单位:侯马车务段)
69.对采取“批量快运”和“零散快运”铁路运输的货物,执行运价动态调整优惠。
(牵头单位:侯马车务段)
70.对省内煤、焦铁路运输车流径路按最短计费路径进行优化。
(牵头单位:侯马车务段)
71.对辖区出入境特殊物品企业实施信用分类和产品风险分级,对进出境动植物及特殊产业需要实施审批方可获准进出境的,在对产品进行风险分析的基础上,优化审批程序,简化申报流程,缩短审批时限。
(牵头单位:侯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72.成立电力技术咨询无偿服务队,为广大客户提供无偿技术咨询、答疑。
(牵头单位:侯马供电公司;配合单位:市经信局)